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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日报
10月31日20:00
今年的“双11”大幕正式拉开
晚上8点开始付尾款
昨晚
“购买失败”“退款”冲上热搜
很多人经历一番烧脑凑单操作后
买到了符合心意的商品
但也有不少人非常“闹心”
往年还有人因此把买家给告了……
↓↓↓
今年,不少网友遭遇
平台提示“优惠信息变更,购买失败”
好不容易凑足满减
由于商品降价全部崩盘
还有人表示
直接买比一起付还便宜
有人曾起诉平台
法院这样判
去年,杭州互联网法院
判决了一起因尾款支付
引发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称,其于“双11”期间参加预售活动,11月11日需付尾款5000余元。但在“双11”当天,原告因系统原因无法完成付款,导致其无法按照活动价格购买商品,造成巨大损失。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电商平台赔偿损失及律师费合计13000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根据原、被告签署的用户协议,系统故障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且被告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要点
①原、被告缔结用户协议时,已就系统故障的免责事由予以明示,其存在的合理性基于提供平台服务客观上一定会受到不可抗力及第三方原因的制约,故上述免责条款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的无效条款。本案中,原告主张其未能支付尾款为系统原因所致,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根据在案证据,尚无法排除存在其他因素致使尾款未能成功支付。
②“双11”活动当天,原告向被告反映问题后,被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成功延长涉案订单的尾款支付时间,已尽到平台义务,原告可在延期时间段内选择支付尾款或重新下单购买。故原告关于活动机制都已失效的主张依据不足。
尽管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事后已通过其他方式购买了相同商品,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此后购买的价格相较“双11”价格存在差额,对其造成价差损失。且涉案商品在“双11”当天的活动价格,是因为使用优惠券、红包、折扣等虚拟权益所致。这些虚拟权益的性质并不等同于现实货币,在未被实际使用的情况下,并不能换算成同等价值的货币予以支付。
③对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法律并未规定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形式,并且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因此对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由于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不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记者注意到今年“双11”前
多地消协和市场监管部门
发布相关文章提醒商家和消费者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经营者
消协则提醒
消费者网购时要货比三家、价比三家,警惕商家的“明降实涨”套路。不要轻易将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和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更不要随意泄露手机动态验证码。在收到商品时,尽量与快递人员一同验货后再签收,确保商品包装完好、数量准确、商品型号与商家宣传一致。
内容来源:综合中国青年报、杭州互联网法院及网友评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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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1 17: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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