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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网讯(大象新闻记者 赵明 通讯员 王莉莉)一村民因收割玉米与同村其他村民发生争执,在微信群污蔑他人偷玉米,造成他人名誉受损,最终被告上法庭。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马某甲、马某乙系武陟县某乡某村同村村民。原告马某甲购置有收割机一台,长年经营收割机生意,被告马某乙在某村承包260亩土地进行耕种。2022年9月,被告在其承包的土地上种植的玉米成熟后,委托原告使用收割机进行了收割。原告收割完毕后,向被告索要报酬。
2023年3月6日,被告在名称为“XX村咨询平台主任群(231 人)”的微信群中发布多条语音信息,称马某甲给其收了115亩玉米,在收玉米时偷走了6车玉米。
2023年3月9日,马某乙在该微信群内发布文字消息一条,其向马某甲赔礼道歉,不应该说他偷玉米。2023年9月4日,马某乙再次在该微信群内发布文字消息一条,称之前在本村微信群发表的针对马某甲的贬损内容,系一时冲动,不应该对马某甲进行人身和信誉攻击,向马某甲道歉。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请,认为被告在微信群里发布捏造原告盗窃其6车玉米的言论,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导致原告名誉受损,对原告的正常生活及精神状态造成影响,给原告经营收割玉米生意造成损失。故要求被告在微信群以书面形式发布道歉函,并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辩称,原告报警后经派出所调解,被告在某村微信群已经发过道歉文字,认为不应该赔偿原告损失,对原告的诉请不认可。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是指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本案中,被告在微信群中发布原告偷偷拉走其玉米这一未经证实的言论,致使同村村民对原告的声誉产生了不良印象,客观上造成了原告名誉受到贬损,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已通过涉案微信群先后两次发布了道歉内容,根据被告所发布的道歉内容以及所发布不当言论的行为方式、影响范围、过错程度,应视为被告已履行了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行为场合、造成的后果、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等规定,判决被告马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马某甲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指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不特定人员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里的发言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若在微信群里发表不能证明客观真实性的言论,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微信、抖音等社交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法官提醒广大网民朋友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文明发言,切勿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编审:叶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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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1 18: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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