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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网讯(大象新闻·映象网记者 赵明 通讯员 王莉莉)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沟通联络的重要工具,但如果在微信群内肆无忌惮公开发表不当言论,甚至辱骂他人,就可能会侵犯他人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武陟县人民法院沁南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因夫妻俩在村民微信群辱骂他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7日,被告宋某甲、马某某夫妻俩在两个村民微信群中,发布原告宋某乙造假合同、贪污、请客吃饭不让查账等言论,两个微信群人数分别是341人和286人。原告认为两名被告的言论是对其侮辱、诽谤,侵犯其名誉权,诉至武陟县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涉案微信群里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是指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具体到本案,二被告在微信群中发布的原告贪污、请客吃饭不让查账等未经证实的言论,对原告的名誉进行贬损,致使在微信群中的某村几百名群众看到该言论并对原告产生不良印象,使得原告个人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在微信群中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结合二被告发送的内容、侵权的受众范围、社会影响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在其发布不实言论的微信群中公开发布向原告赔礼道歉的言论,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法官说法
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不是言论自由的“法外之地”,不能成为报复他人的空间。在社交平台辱骂他人,一方面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另一方面可能会泄露他人隐私,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本案中被告二被告在微信群中发布未经证实的言论造成原告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判决二被告在案发的微信群内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不仅恢复了原告受到损害的名誉,而且倡导和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鲜活的案件引领社会新风尚,凝聚向上向善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编审: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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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7 20: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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