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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网讯(大象新闻记者赵明 通讯员 王莉莉 尹秀峰)秦女士最近碰到了一件烦心事,其他业主在自家屋顶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期间因清洗太阳能的水漏下来,导致家中卧房的屋顶墙面被损坏,后要求该业主拆除太阳能被拒,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秦女士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秦某某、宋某某系武陟县某村同村村民,均在该村开发建设的某社区内的楼房中居住。二人居住的房屋所属的楼栋位置为小区内从南往北数第三排楼,该楼栋分东、西两个单元楼,秦某某居住的房屋位于该栋楼东单元楼三层西户,宋某某居住的房屋位于该栋楼西单元楼二层东户。
宋某某入住后,在秦某某所住房屋的屋顶安装了热水器。宋某某找人在屋顶清洗太阳能时,把屋顶的瓦踩烂,清洗太阳能的水漏下来,导致秦某某家次卧房间屋顶的墙面被屋顶滴水损坏。秦某某在发现家中房间内的屋顶墙面损坏后,到宋某某家协商如何处理,要求其将太阳能挪下来,双方最终未能协商一致。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到涉案小区楼房进行实地查看,秦某某房屋中的次卧屋顶确有被屋顶漏水损坏墙面的情况。
被告宋某某辩称,原告秦某某对其房顶位置公共部分不享有所有权,该公共部分系房屋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且被告宋某某在该公共部分放置太阳能热水器是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放置,并不影响原告任何权益,故原告无利要求我方拆除热水器。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业主,对房屋外对应的屋顶区域依法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居住房屋所属的楼宇属于不同的单元楼,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被告对其所安装使用的太阳能热水器所在楼宇,也就是原告所居住楼宇的共有部分并不享有共有的权利,现双方因被告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的位置问题形成纠纷,原告作为权利人,依法有权要求被告拆除,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涉案太阳能热水器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三条等规定,判决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其在原告秦某某居住的房屋屋顶所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
判决后,法官通过判后释法,耐心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促使被告最终履行了判决义务,对涉案太阳能热水器进行了拆除。
法官说法
业主基于对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公共部分的,仍应符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超过合理范围、损害他人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编审:叶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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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24 20: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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