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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网讯(大象新闻·映象网讯记者 赵明 通讯员 王莉莉)南阳市一家公司不慎将25万元误转到武陟县北郭乡董某某账户,该公司让董某某退还被拒,最终双方对簿公堂。近日,武陟县人民法院沁南法庭依法作出判决,切实保障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并为企业追回损失25万余元。
基本案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6月16日,原告南阳市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误将25万元款项汇入被告董某某账户。原告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董某某,与其协商将该笔款项原路退还至汇款账户,董某某要求原告公司报案,让派出所出具证明才将款项退还。原告公司向当地派出所反映情况后,派出所告知双方可自行协商选择将款项原路退回或是以其他方式退回,但是董某某以要求派出所出具证明为由拒不返还。原告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武陟县法院。
处理结果
沁南法庭负责人宋永盼受理案件后,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被告董某某仍不返还误转款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公司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为了及时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法官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被告董某某返还原告南阳市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另支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共计4310元。
案件判决后,法官并未“一判了之”,而是加强判后答疑工作,从承担法律后果、个人诚信等方面再次对被告董某某明法析理,最终,董某某表示服判息诉,并将占有的款项以及占有期间的利息、诉讼费等共计25.71万元转给原告公司。原告公司收到款项后,向法官表达了感激之情。此案的妥善解决,也是武陟县法院沁南法庭始终坚持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融入每一个案件办理过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的一个缩影。
法官说法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董某某明知与原告南阳市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济往来,原告公司误将25万元款项汇至其账户。经原告公司催要后,董某某以要求派出所出具证明为由,拒不返还。且经过派出所工作人员告知无法出具证明后,亦未返还。因此,原告公司诉请被告董某某返还25万元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失误转错账,追回误转款项是有法律依据的。收款人拒不返还,属于不当得利,遭受财产损失的汇款人有权要求收款人返还。而收款人恶意占有使用他人款项拒不返还,除了返还误转款项,还需要赔偿汇款人的利息等相关损失。切记他人之财不可贪恋,不当得利终须返还。
【编审:姚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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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17 1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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