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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网讯(大象新闻·映象网记者 赵明 通讯员 靳林林)随着互联网流量经济、网红经济的盛行,加盟“网红品牌”的人越来越多,现在只要是开店,万物皆可加盟,然而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近期,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加盟餐饮店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份,原告张某在抖音短视频上看到被告某餐饮小吃品牌加盟的信息,2021年11月6日,原告张某(乙方)与被告许某系被告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代表被告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火烧夹又夹加盟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甲方的管理模式和技术,并授权乙方在某公司特色小吃系列之某专营店一家;同时甲方对乙方进行理论加实践培训技术人员1-2名,学会为止;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三日起60日内,必须向甲方提供开业后门店照片三张,三个月以内甲方没有收到乙方开业照片的,视为乙方放弃加盟权益。当天,张某向被告许某缴纳25000元的培训和加盟费用,被告某公司当即安排张某学习了相关制作方法、技术。2022年7月22日,由于张某母亲脑出血住院花费十余万元,再无经济能力去加盟某餐饮小吃品牌店铺,并向被告许某申请退还25000元的加盟费,经张某多次催要,二被告互相推诿拒不退还,故张某诉至解放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1月6日签订《某餐饮加盟合同书》,合同期限1年。合同签订后,原告许某因资金困难等原因,于2022年7月22日向被告许某作出了退还加盟费的意思表示,即行使其单方解除权。根据庭审查明,并无证据显示原告张某已经实际使用了被告某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故其可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结合案涉合同履行时间、被告某公司已经提供了培训等情况,本院酌定某公司向原告退还加盟费10000元。
法官说法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根据庭审查明,并无证据显示原告已经实际使用了被告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其可行使其单方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编审: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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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09 21: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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