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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台州日报
台传媒记者颜敏丹 台传媒通讯员王杨茜
父母离婚,家庭破裂,最受伤害的莫过于孩子。如何降低父母离异对孩子的负面影响,守护未成年人的幸福童年?临海市人民法院通过在家事纠纷中引入家事观护程序,引导当事人答好这道必答题。
4月28日,一场离婚案件的庭审在杜桥法庭进行。这本来是一起普通的离婚纠纷,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却争执不休。原告小云是孩子的母亲,她表示,因离婚后没有固定住所,收入来源不稳定,无法承担抚养之责;被告小张同样表示自己长期在外打工,家里负债较多,抚养孩子有心无力。
为了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法官启动了家事观护程序,邀请临海市青律联社会中心介入,通过家事观护员开展调查。通过细致的调查了解,家事观护员发现孩子目前在上小学,长期与爷爷奶奶同住,平时上学都由他们接送,且小张在农村拥有房产,能够为孩子提供一个适宜的成长环境。考虑到维持其生活现状,更有利于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法官建议孩子继续由小张抚养。
5月8日,法官与家事观护员联合开展调解工作,对双方进行了法律和情理的双重教育,引导对方换位思考、互相理解,阐明身为父母的责任义务以及相关法律后果。同时,向他们发送《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他们履行监护人职责,关注孩子身心健康。
在家事观护员和法官的悉心引导下,双方认识到自身对于孩子抚养问题的疏忽,两人的态度发生显著变化,最后,小张表示愿意抚养孩子,小云愿意支付每个月1000元的抚养费,并希望能够周末与孩子团聚。
据了解,临海市人民法院探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引入家事观护程序,由家事观护员对法院审理中发现的矛盾纠纷进行调查了解,开展联合调解、判后观护,并提供心理疏导、亲职教育、社会帮扶等服务。全过程充分听取未成年人需求,观察案件办理效果,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据杜桥法庭家事审判法官吴一瑾介绍,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对未成年人开展观护服务:一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实施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是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三是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四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等有争议或争夺抚养权的;五是监护人对探望权行使有争议的;六是其他监护人怠于或不当履行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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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0 06: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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