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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20世纪以来,随着接近正义、能动司法等理论与观念的革新,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迅速发展,不少国家形成了包括诉讼、调解、仲裁等方式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家事纠纷具有隐私性、利益关系复杂性等特点,涉及感情因素较多,它关系公民基本利益、影响社会和谐。为疗愈社会关系,快速高效地解决家事纠纷,调解成为许多国家的务实之选,并在不断的改革中形成了相对成熟的调解制度。日本受“和合”思想的影响,倾向于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制度受到日本民众的广泛欢迎。其中,家事调解制度(亦称家事调停制度)更是十分完备。日本是最早将家事调解程序独立出来的国家之一。
家事调解的主要内容
《人事诉讼法》与《家事事件程序法》规定了日本家事案件的处理程序、处理方式等问题。日本现有50家家事法院、90余所家事法院的派出机构,它们负责所有家事案件的审判或调解。适用范围方面,家事调解制度适用的对象为《家事事件程序法》中规定的“有关人事诉讼事件及其他有关家庭的事件”,可见其范围较为广泛。适用要求方面,主张调解前置。对所有意欲启动诉讼程序的家事事件,当事人应当首先向家事法院申请调解,如当事人不按规定申请调解而是直接提起诉讼,家事法院原则上也会依职权将案件交付调解。这种强制性的调解对实质性化解家事纠纷具有深层次的意义,但同时也被认为浪费了司法资源、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然,强制调解观念现在已经有所变化,根据2008年开始实施的《裁判外纠纷解决程序利用促进法》,对经过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后没有达成合意的案件,不再适用调解前置。
日本家事调解有别席调解和同席调解两种方法。别席调解就是将当事人逐一带到调解室,由调解人员分别进行调解。同席调解则是将当事人召集在调解室,在调解人员的主持下进行面对面调解。一般以别席调解为主,双方可以自由表达,在涉及经济利益分配时,还可以调解人员为媒介进行讨价还价。不仅如此,对矛盾尖锐或实力悬殊的案件,别席调解更易于促成双方合意。然而,别席调解目前也饱受争议。一方面,不能当面对话容易导致双方当事人误会加深。另一方面,调解人员易暗箱操作,加剧了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不信任。因此,有学者提出一些案件应当尽可能采用同席调解的方式。
家事调解的程序规定
日本家事调解程序始于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启动,一般由家事法官和两名家事调解委员组成的家事调解委员会进行(例外情况下可以由独任法官进行)。调解中的事实调查和证据调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调解机关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传唤关系人、亲赴现场实际调查等方式,形成对案件事实基本、准确的认识,这对促成最终的合意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
调解程序正式开始后,调解人员应当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解决方案的意见,理智地引导双方友好协商,尽可能地促成合意。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的合意被调解组织认可且由书记官记载于调解书中时,调解视为达成,这份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此外,在调解程序中,家事法院还可以对除了离婚和解除收养关系事项以外的人事诉讼事项作出审判。但是,法院作出该类审判不仅需要进行事实调查,听取家事调解委员会的意见,还需要以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没有争议为前提。
为了提高调解成功率、避免前期为解决纠纷而投入的调解资源被浪费,家事法院在面对当事人固执己见或双方因细微争议而僵持不下时,可以根据家事调解委员的意见,为双方当事人衡平考量,作出替代调解的公平审判。如果始终无法预见当事人之间可能达成合意,或者双方达成的合意不恰当,而家事法院也无法作出替代调解的审判,那么,调解组织可以结束家事调解程序,同时将该结果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此时,该家事案件自然地转入了审判程序,并视为当事人申请家事调解时已经提起了诉讼。因家事案件具有私密性,调解程序全程是非公开的,调解委员会作出的决议也是秘密的。
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家事调解制度对未成年人的利益有着特别的保护。首先,调解程序中涉及未成年子女经济利益的,比如抚养费给付的问题,应当是重点且首要解决的内容。其次,在保障探视权、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方面,家事调查官为了准确把握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思、促成父母的实质性合意进行了一系列制度的探索,例如根据双亲的特点(包括暴力倾向、性格表现等)为未成年子女确定合适的监护方式,探求未成年子女拒绝非监护人探视的深层原因,并根据行为能力和生活处境等多方面来确定其真实意思。最后,未成年人还可以直接参与到与其相关的家事案件中(例如子女监护案件、亲权人指定或变更案件),根据未成年人年龄、智力成长的具体情况赋予其发表意见的权利。这种制度使得未成年人熟悉案情、知悉调解或审判的可能结果,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在确定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方案时,日本家事法院考虑的不仅是促成调解,更重要的是如何在未成年子女成长过程中构建亲子间的和谐关系,形成适合未成年子女成长的优良环境。
家事调解的主要特点
日本家事调解制度十分强调调解的专业性,重点体现在调解人员的专业性方面。家事法院由家事法官、家事调解官、家事调查官、参与员、书记官和家事调解委员人员与组织构成。为了保证调解的专业性,家事调解官由最高法院从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中任命。日本家事调解委员是非常设职位,由最高法院从具有律师资格、在家事民事纠纷解决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且个人修养很高的人员中选任。最高法院出台家事调解委员任免的必要事项、津贴补助等规定,以此保证调解委员的规范性和积极性。
家事调查官职位的设置,是日本家事调解制度的特色之一。家事调查官需要经过资格考试和两年的实务特训才能上岗,他们在工作中综合运用法学、医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依据法律规定主动调查需要调解的家事案件(包括案件事实、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和家庭经历等),进而专业、高效、实质、公正地化解纠纷。除此之外,家事法院还设有家庭科学调查室、医务室等辅助机构为调解程序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
日本家事调解制度具有明显的司法性。家事案件调解的成功,虽然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合意是在调解组织进行了复杂的事实调查和证据调查的前提下,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引导双方达成的。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的实质性介入,意味着调解中的合意是一种被动型合意。可以说,日本家事调解实质上是一种审判型调解,这种模式使得调解有了规范完整的程序,呈现出审判程序的特征。毋庸置疑,审判型调解可以增强调解结果的科学合理性,但是正如《家事事件程序法》第272条的规定,如果调解组织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恰当,调解就无法成立。这种司法自由裁量所导致的司法过度介入,使得日本家事调解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高效、便利的基本特点,也使得日本正在面临着家事法官人力不足的问题。同时,调解在完全融入审判制度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众多矛盾和争议难以解决,例如调解性质与功能的界定、调解与审判的关系与界限等。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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