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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黔西南日报
【基本案情】陈某一家世代居住在兴义市万峰林上纳灰村,因孩子在外工作,家里空闲一处宅基地。王某系兴义市城市人口,在行政单位工作,喜欢万峰林的优美景色,想购买一块地盖房,以供休闲娱乐。陈某与王某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协议》,约定26万元转让自家宅基地给王某盖房,协议签订后,王某动工期间,陈某儿子从外地务工回家,不同意转让该宅基地,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陈某与王某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农村宅基地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特定身份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目的是保障本村村民基本居住和生活需求。买卖农村宅基地,这必然会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本案中,陈某与王某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涉及农村宅基地的转让,而王某并非万峰林上纳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购买该宅基地的主体资格,故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
【评析】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旅游业的发展,很多市民将置业的目光投向了离市区相对较近又景色优美,有投资价值的城镇周边的农村宅基地。可当土地增值或者卖方反悔,就会引发一系列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性质,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享有和流转,否则,合同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本案例由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 石鑫提供)
栏目:以案说法
值班总编 刘华朝 编辑 贺 成 校对 毛倪佳 版式 刘 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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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4 09: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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