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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马琳 通讯员 尤茜 临沂报道
今天是第二个“全国生态日”,为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临沭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发布3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希望提升广大群众保护生态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筑牢县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
案例一:
被告人刘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刘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以2元至70元不等的价格从蒋某处收购非法狩猎的云雀、红喉歌鸲、红嘴相思鸟等野生鸟类,再以每只50元至26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经认定,从刘某处扣押的云雀12只、红喉歌鸲1只、销售的红嘴相思鸟1只,均属于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基准价值共计24500元。
与此同时,2022年2月至2023年8月,刘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情况下,从李某处收购黄雀、黑尾蜡嘴、绣眼等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579只,以总计138110元的价格予以销售,刘某非法获利5万余元。案发后,刘某向公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38110元;公安机关从刘某处扣押云雀等野生动物39只,均已放飞。
裁判结果
临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有重要意义。我国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严禁一切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利”字当头,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严重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应予以严厉打击。本案的判决,旨在及时斩断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链条和生存土壤,震慑犯罪分子。我们要自觉保护野生动物,拒绝非法猎杀和交易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守好法律底线,自觉保护野生动物。
案例二:
被告人王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王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粘网等工具在临沭县临沭街道某村村东一果园内,猎捕鸟类共计9只,其中黄眉鹀1只、斑鸫6只、鹌鹑2只。经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上述黄眉鹀、斑鸫、鹌鹑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认定黄眉鹀的基准价值为300元/只,斑鸫的基准价值为300元/只,鹌鹑的基准价值为1000元/只。被告人王某因其非法狩猎行为致国家野生动物1只黄眉鹀、6只斑鸫、2只鹌鹑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4100元。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后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临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狩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王某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数量减少,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有减少生物多样性和打破生态平衡的现实风险,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推进,在审理非法狩猎案件时发现,由于老年人法律意识淡薄,对环境资源保护政策相对缺乏了解,容易触犯法律。被告人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亦需要赔偿因公共利益所遭受的损失。该案件的判决,特别是附带公益诉讼判决展现出国家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决心,在打击非法狩猎犯罪中具有警示教育作用和示范意义。某建材公司非法取水被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期间,临沭县某建材公司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在公司院外一处废弃矿池内擅自取水用于洗砂。2023年6月,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临沭县某建材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将该决定书送达该公司,并于12月送达催告书。临沭县某建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未自觉履行义务,故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临沭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临沭县某建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
典型意义
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江河湖泊、地下水等水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本案是“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取水”的典型案例,临沭县某建材公司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于法有据。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和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其他一切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未经批准许可,私自取水不仅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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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8-16 12: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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