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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宁夏调研时表示,要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坚持对侵害未成年犯罪“零容忍”,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说来,应勇此番表态是在地方调研时做出,宽泛看是针对加强未成年人检察,深化综合履职,以检察司法保护促进“六大保护”以及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相关工作,并非针对某一特定个案,但舆论反馈却异常热烈。盖因近期国内发生的令人震惊的未成年人恶性杀人案,正在程序流转之中,几个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恰好卡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极端恶性犯罪涉案未成年人刑事追究程序的射程之内。
当普遍性的原则重申遇上匹配度极高的个案走向,一条调研简讯引发巨大公共反响,起码可以照见最高检对同类案件的态度,以及公众对于激活和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热切期许。
那些手段极其残忍,甚至案发前经过周密谋划准备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涉案嫌疑人不能一直因为刑事责任年龄条款的限制而逃脱法律制裁。从立法、司法到执法,长期的无能为力极易导致个案应对的消极,以及国民法治信仰受损。
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终于明确,“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公众看来,只要经过最高检的核准追诉程序,12到14岁的那些人神共愤的“小恶魔”,并非没有被法律严惩的机会。
徒法不足以自行,从修正案公布至今三年,相应的个案法律适用依然缺乏,社会各界对河北“邯郸初中生杀人案”能否激活《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讨论已经此起彼伏。外界对于符合条件的个案提交最高检核准程序的详情可能并不明确,此前网络舆论热议所谓“有大人参与埋尸”等说法,也显露出些许退而追求“曲线正义”的无奈,有关部门应当在案情进展通报中对最高检核准程序的细节,以及个案是否已经进入该程序等情况加以详解。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孙谦曾在2021年第8期的《人民检察》上刊文,就案件范围、危害结果、犯罪情节、核准程序等方面,谈上述新增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特别是核准程序。文章表示,司法人员对犯罪事实证据的准确认定,需要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了解,结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深入开展社会调查,分析犯罪的成因。最高检核准程序的设置,在于通过程序凸显司法对未成年犯罪的司法审慎,具体到个案核准程序的提起、核准与否以及相关调查程序的进展,也需要及时为公众所知,这也是缓解人们对并非个案进展的政策表态有过多联想的必要努力。
符合要求的,尽快激活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即便是其他未达到适用恶劣程度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的常态有效运作,也是对社会公共安危的一种负责任的态度。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激活和适用需要标志性案件,也一定要从典型个案的示范适用走向更加常态化的程序激活和运转,让相关案件的司法进程不依赖于舆论的热度,更加按部就班地推进,程序可预期,结果正义才能让公众感受到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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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2 14: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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