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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解放日报
核准追诉释放鲜明信号
王闲乐
4月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披露“河北邯郸初中生遇害案”最新进展: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应当说,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这则通报有力回应了社会公众对这起恶性案件的持续关注。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此前社会上呼吁对作案的3名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声音非常强烈,但本案并非所谓“舆论干预司法”,对涉案未成年人核准追诉本就有法可依。
1997年,我国现行刑法施行。其中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随着时代变化,该规定已逐渐不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最新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有所增长,且呈现低龄化趋势,其中不满十六周岁人数从2018年的4600多人升至2022年的8700多人。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通过对这起案件的核准追诉,最高检再次释放了一个鲜明信号——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论不法者是何种身份。法律已有规定的,便严格依照法律执行,这本就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应有之义,从唤醒“沉睡的第二十条”到此次核准追诉,就是对这句话的最好诠释。
此外,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最高检依法核准追诉,不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喊打喊杀”,一味加重刑罚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尤其是面对心智发育尚未完全成熟的未成年人时。当前,我国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不宜因一些极端个案,而改变这一基本立场,使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从严打击的重点。
每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令人惋惜、痛心。在支持最高检此次依法核准追诉的同时,人们也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涉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惩戒制度,通过个案的办理推动法治的进步。同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相关制度,包括教育矫治、建设专门学校、完善监护制度、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等,构建起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各方联动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 本报记者 王闲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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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09 08: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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