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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都是封建君主追求的治世目标。为了规范官吏的行为,防止其以权谋私,做出危害统治的行为,东汉皇帝从制度、教育、舆论等方面入手,对官吏的行为进行了监督,以期从源头上减少官吏犯罪行为的发生,进而维护信任型君臣关系及统治秩序。
东汉对官吏犯罪的预防
一制度在预防官吏犯罪方面的作用
1.中央官吏的监察
监察制度是皇帝为了规范官吏行为、维护皇权而实行的一种制度。东汉皇帝通过任命信任之人担任监察官,将监察权牢牢掌握在手中。
东汉时,为了充分发挥监察官监督百官的效果,以达到整肃百官、预防官吏犯罪的目的,光武帝不仅任命信任的官吏担任监察官,还采取了提高监察官地位的措施。
也就是说御史中丞具有监察官吏非法行为的权力,且可以直接向皇帝劾奏。东汉时担任御史中丞的官吏利用手中的监察职权,确实起到了依法纠举官吏不法行为的效用。
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的严厉执法起到了震慑官吏的作用,为预防官吏犯罪做出了重要贡献。
东汉时期的中央监察官“三独坐”充分发挥各自的监察职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督体系。
2.东汉地方监察官
为了控制地方上的官吏,避免其成为中央政权的离心力,维护地方官吏与皇帝的君臣关系,东汉皇帝在地方十二州各设刺史一人。
因为督邮仅有监察权,并无处置权,在纠察不法官吏时需向皇帝请示,所以时常出现不法官吏逃脱惩治的现象,尤其是不法官吏为权贵高官时。
除了专门的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外,东汉的三公也具有监察权。东汉以前,三公的权力很大,明确三公有权监察百官。相关事例亦证实三公依旧可以行使监察百官的权力。
司隶校尉阳球亦奉公执法,将“奸虐弄权,扇动外内”的中常侍王甫及其儿子永乐少府王萌、沛相王吉下狱杀死。
东汉时期,监察官执法严峻,让百官们不敢轻易犯罪,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官吏犯罪事件的发生,对东汉吏治的澄清、官僚机构的有序运转以及君臣关系的维护起到了积极作用。可以说东汉多元化的监督体系确实发挥了监察官吏的作用。
二考核制度对官吏犯罪的限制
考核制度也是皇帝预防官吏犯罪的手段之一。东汉对官吏的考核主要是对其“德”与“才”的考察。“德”即指官吏的品德,主要是儒家倡导的“仁、义、礼、智、信”。“才”是指其施政才能,实际上就是考核官吏是否履行职责。
因官吏职位不同,故考核标准也不尽相同。例如廷尉的职责是掌司法,因此对廷尉的考核就是考核其审理案件是否得当。县令的职责,东汉考核制度对预防官吏犯罪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奖惩制度和对考核不实的处罚。
1.考核制度中的迁降赏罚
迁降赏罚是东汉皇帝常用的确定君臣关系的手段。东汉时期,官吏通过考核被评定“为‘最’,为‘高第’者,均能得到升迁。
如果考核不过则会依据法令条文对官吏进行处罚,包括减秩、罚金、夺爵、免官、下狱死、弃市、族诛等,前文已详细论述了东汉皇帝对犯罪官吏的降与罚,在此不多赘言。
为了避免具有考核权的官吏徇私舞弊,东汉政府规定:具有考核权的官吏如果被发现考核不实,就会被罢免官职。
东汉时期层层负责的考核制度不仅将官吏的品德及政绩作为考核重点,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迁降赏罚,还对官吏考核不实的行为进行惩治,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官吏在其位、谋其职、尽其责,减少了官吏不作为、乱作为的发生,有利于形成清明的吏治。
而对皇帝而言,通过考核制度及时对官吏进行迁降赏罚,将官吏的政治命运牢牢的掌握在手中,一方面可以辨别官吏的贤愚,维护信任型君臣关系,另一方面对政绩显著、居官勤廉官吏的迁赏不但可以鼓励他们继续克己奉公、报效国家。
还可以激励其他官吏提高行政能力。而对那些怠慢废职、为非作歹官吏的降罚不仅能有效地遏制其犯罪行为,还可以起到警戒其他官吏的作用。
但官吏们的迁降赏罚往往会受到君臣关系的影响,从而使考核制度丧失了公正公平性,赏不当其所赏、罚不当其所罚更是造成了吏治的败坏。
2.加强对官吏的教育
武帝本人也具有较高的儒学修养。明章两帝亦坚持利用儒学教育强化官吏的忠君观念,不但“搜选高能以受其业”,还亲自参与讲学活动,以示皇帝对儒学教育的重视。明帝即位后,曾亲临辟雍讲学。在统治者的推动下,上行下效,官吏们自然也更加重视儒学的学习。
东汉的教育基本以儒家学说为主。太学教授的主要内容为儒家五经:诗经、尚书、易、礼、春秋。究其缘由,儒家经学宣扬忠君观念,强调修身治国平天下。
“修身”意味着需要较高的素养,“治国”即要求具有治国理政的才能,“平天下”意味着维护政权的稳定和国家的统一。此外,强化官吏的“忠君”观念也有利于形成信任型君臣关系。儒学的这些思想与东汉皇帝对官吏的要求是不谋而合的。
东汉的教育体系主要是以教授儒家内容为主,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培养廉洁奉公、忠心为国的官吏。
通过教育提高官吏素质、强化官吏的忠君观念,不仅起到了维护信任型君臣关系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官吏徇私枉法、不遵法度的行为,达到了劝善惩恶、预防官吏犯罪的目的,促进了东汉吏治清明的形成,巩固了东汉政权的统治。
东汉官吏犯罪的影响
一官吏犯罪对政权的影响
自国家建立以来,官吏便扮演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巩固统治政权的角色。然而一旦犯罪的主体变为官吏,其危害的程度则比百姓犯罪更为严重。正如所述,官吏犯罪类型多种多样、官吏犯罪现象屡见不鲜,这无疑会破坏统治秩序,严重者还可能危害政权的稳定。
1.破坏统治秩序
东汉时期,官吏犯罪具有牵连人数广的特点,一旦某个位高权重官吏的犯罪行为被发现,往往会有大量官吏被牵连,从而导致在某个时期出现官吏的大量缺位,进而影响统治秩序。
虽然党锢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打击官吏结党营私、朋比为奸的行为,但因为波及范围广、残害程度深,不少敢于针贬时弊、依恃道义的官吏无辜受牵连。而正直官吏的缺位,必然会让那些奸吏充盈朝堂。
因此官吏的缺位不仅造成行政效率低下,还使官僚集团内部分化更加严重,进而影响政权的稳定。
此外,东汉时期官吏常常因细微之过而受到惩治。惩治不法官吏固然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是因细微之过就罢免官吏无疑是一种政治损失。不仅如此,频繁任免官吏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政府的行政秩序。
2、危害统治政权
官吏犯罪还会对东汉政权的稳定造成威胁。在众多官吏犯罪类型中,谋反是危害政权最为严重的罪行。在东汉初年政权尚未稳定的时期,光武帝与官吏之间的猜忌型君臣关系十分突出。
渔阳太守彭宠、平狄将军庞萌、代王卢芳等人便先后反叛刘秀政权。明帝时,山阳王刘荆、楚王刘英等人亦企图推翻明帝的统治。虽然早期的谋反事件最终都被平息,但是官吏反叛心理却依旧存在。
东汉中后期,随着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力逐渐削弱,地方官吏不听从皇帝诏令的现象时有发生。
东汉末期地方割据势力的增多、增强,最终导致国家分裂局面的形成。东汉时期尤其是东汉中后期,贪官污吏之徒充盈朝堂,忧国忠公之臣惨遭诬陷,官吏犯罪现象屡禁不绝,皇帝与官吏之间信任型君臣关系不断遭到破坏,猜忌型君臣关系却逐渐增多,致使吏治更为腐败、政权更加不稳。
二官吏犯罪对官僚集团的影响
东汉时期,在信任型君臣关系破裂的情况下,如果官吏所受的惩罚较轻,官吏们在是否继续为官的选择上有所不同,有的选择隐居山林以存其志,有的则选择教书育人、著书立说以奉献社会,有的则选择逃亡来躲避政治迫害。
此外,在权贵高官犯罪时,有的官吏畏惧报复见非不举,有的则与犯罪官吏同流合污,这种见非不举、为虎作伥的行为其实也是犯罪行为的一种。
1.官吏犯罪对官吏自身选择的影响
面对日渐腐败的东汉政权,部分被诬陷或被轻罪重罚的官吏逐渐对东汉皇帝丧失信心,信任型君臣关系也随之破裂。在清醒地觉察到自身“微薄之力”无法对抗权臣,更无法改变黑暗政局的情况下,还有一些官吏因皇帝听信权贵的诬陷,被贬官后郁郁不得志,在任职的途中,索性不到任就职,选择远离官场。
2.教书育人、著书立说
有的官吏因犯罪被免官后仍旧未能逃离儒家积极入世价值观的束缚,他们不愿就此默默无闻,仍旧想要对社会、国家做出贡献。教书育人是他们行之有效的寻求社会名望的方式,同时也可以满足他们的经济和精神需求。
这些官吏被免官后虽然无法再匡扶政治、为民请命,但他们仍旧以教书育人的方式向社会输送英才,以著书立说的方式推动文化的发展,为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官吏在遭到禁锢后,猜忌型君臣关系迫使他们选择逃亡来躲避政治迫害。桓帝时,太守成瑨在功曹岑晊和中贼曹吏张牧的劝说下,收捕了“恃其伎巧,用埶纵横”的富贾张泛。
二、官吏犯罪对其他官吏的影响
1.噤若寒蝉、见非不举
官吏犯罪不仅是影响犯罪官吏本身,也对官僚群体造成了巨大影响。权臣们凭借与皇帝的信任型君臣关系肆意实施犯罪行为,为铲除异己还将刚正不阿的官吏诬陷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原本想要有一番作为的官吏,为求自保只能对权贵们的犯罪行为视若无睹、消极行政。
一方面是权势们为恶多端,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却畏懦不作为、隐瞒不上报,最终导致官吏犯罪行为更加猖狂、肆虐。
2.同流合污、沆瀣一气
更有的官吏或被逼无奈,或为求自保,或为加官进爵,选择与权贵沆瀣一气,成为权臣中官的帮凶,为害一方。早在东汉光武帝时,权贵们官官相护的问题就已经出现了。
官吏们官官相护的行为无疑会让吏治更为腐败。东汉官吏犯罪对官僚集团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具体而言,当权贵高官凭借信任型君臣关系肆意犯罪时,部分官吏选择“见非不举,有些官吏则为虎作伥,成为权贵高官犯罪的帮凶,这无疑是会助长权贵的犯罪行为,导致吏治更加败坏。
而在猜忌型君臣关系中,因皇帝听信权贵的诬陷而被免官的官吏也不再信任皇帝。有的官吏为了满足自身内心世界的追求,于是选择隐居不仕;也有官吏在被免后选择教书育人、著书立说,不仅向社会输送了英才,还推动了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遭到禁锢的官吏则选择逃亡来躲避政治迫害。
但不容忽视的是官吏在被诬陷犯罪后选择远离朝堂,不仅对东汉黑恶势力的逃避,也是对腐败政局的漠视。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加速了吏治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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