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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犯罪系指违犯有关军队管理的法律制度,损害国家军事利益,危及政权的稳定和安全,因此而受到惩罚的行为。军事犯罪的主体是军人及有关军事人员。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政权稳定,中国古代很早就开始了对军事犯罪的预防、控制和惩治。先秦典籍如《尚书》中的“甘誓”、“牧誓”、“费誓”,《逸周书·小明武》篇,《周易·师卦》,以及《左传》、《孙子兵法》等等,都记载了惩治各类军事犯罪的规定,对不服从作战命令、不努力作战、破坏作战规则、违反作战纪律、破坏军队后勤的相关人员以及战败将帅都会施以惩罚。及至秦代,随着社会剧烈变革,对军事犯罪的界定和惩治发生了新的变化。本文拟探讨秦代军事犯罪的类型及其惩治特点,以就教于师友。
一、秦代军事犯罪的类型
军事犯罪是损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而国家军事利益有着各种不同的形式和内容。在秦代,根据犯罪行为损害对象的不同,将军事犯罪分为以下几类:
1.反叛通敌罪
军队将领反叛通敌或是漏泄军事机密,必将影响军事行动的胜负,从而损害国家军事利益,危及政权的稳定。这是军事犯罪中最严重的一类,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降敌叛国。军人在对敌作战中降敌或是叛逃敌国,不但会直接削弱国家的军事实力,还会泄漏军事机密,动摇军心,不利于军队作战,因此被秦代军法所严厉禁止。“任郑安平,使击赵。郑安平为赵所围,急,以兵二万人降赵。应侯席稿请罪。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于是应侯罪当收三族。”秦对临阵降敌的军人处以“灭三族”的惩罚。“(秦始皇)八年,王弟长安君成蠕将军击赵,反,死屯留,军吏皆斩死,迁其民于临洮。将军壁死,卒屯留、蒲高反,戮其尸。”成蠕在攻打赵国的过程中武装叛国,被处以死刑,参与反叛者均被处死且“戮其尸”,惩罚是极其严厉的。“秦将樊於期得罪于秦王,亡之燕,太子受而舍之。鞠武谏曰:不可……夫樊将军,秦王购之金千斤,邑万家。”对于叛逃的军人,秦政府会不遗余力地缉拿归案,以维护本国的军事利益。
二是通诸侯。秦代严禁官员和将领与敌对诸侯勾结,损害国家的军事利益。“后二岁(秦昭王五十一年),王稽为河东守,与诸侯通,坐法诛。”郡守职兼文武,领兵驻扎地方,负有守土之责;河东郡守王稽因与诸侯勾结,被发觉后依法处死。赵高向秦二世报告说:“丞相长男李由为三川守,楚盗陈胜等皆丞相傍县之子,以故楚盗公行,过三川,城守不肯击。高闻其文书相往来,未得其审,故未敢以闻……乃使人案验三川守与盗通状。”不管赵高所言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但他的这种说法一定是以秦代法律为依据的。严惩通敌的官员和将领是秦代军事犯罪立法的重要内容。
三是漏泄军情。军队在对敌作战中,必然要极力封锁消息,以保证军事行动的隐蔽性,达到出奇制胜的目的。严守军事机密是军人必须遵守的法纪,漏泄军情即是犯罪。秦赵“长平之战”中,“秦闻马服子将,乃阴使武安君白起为上将军,而王龅为尉裨将,令军中有敢泄武安君将者斩”。漏泄军事机密即处死刑。秦简有《行书律》:“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毕),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殴(也)。书有亡者,亟告官。”对普通行政文书的传递尚且规定得如此严密,军事命令的传递应该有更加严密的规定,违犯规定泄露军事机密者必定受到严惩。
2.作乱、不上宿罪
军队担负着维护国家稳定,保卫政府机关安全的重任,军人应当是国家政治秩序的忠实捍卫者;军人参与叛乱或是不能忠实执行保卫政府机关的任务即为犯罪。此类犯罪危害极大,所以对其惩治也极为严厉。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是作乱。军队是国家统治的基石,妄图夺取政权者必定要争取军队的支持,政治人物和军事将领发动军队叛乱即构成作乱罪。“(秦始皇九年)长信侯(士毋)作乱而觉,矫王御玺及太后玺以发县卒及卫卒、官骑、戎狄君公、舍人,将欲攻蕲年宫为乱。王知之,令相国昌平君、昌文君发卒攻(士毋)……(士毋)等败走。即令国中:有生得(士毋),赐钱百万;杀之,五十万。尽得(士毋)等。卫尉竭、内史肆、佐戈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人皆枭首。车裂以徇,灭其宗。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及夺爵迁蜀四千余家,家房陵。”这是秦代历史上一次影响很大的武装叛乱。“卫尉,秦官,掌宫门屯卫,有丞。”“内史,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师。卫尉、内史掌握着维持京师治安的武装力量,参加武装叛乱就构成了作乱罪,因此受到“车裂”、“灭族”的严厉制裁。
二是不上宿。军队承担着保卫政府机关和国家边境安全的任务,执勤宿卫责任重大,若是违犯相关规定擅离职守,就要受到处罚。“徒卒不上宿,署君子、敦(屯)长、仆射不告,赀各一盾。宿者已上守除,擅下,人赀二甲。”“宿”即宿卫;“除”,《说文》:“殿陛也。”《独断》:“陛,阶也,所由升堂也。天子必有近臣执兵,陈于陛侧,以戒不虞。”军人擅自离开执勤岗位要受到处罚,负责执勤的军官也要受到牵连。“冗募归,辞日日已备,致未来,不如辞,赀日四月居边。”军士自称服役期满回家,如果没有边防长官的证
3.破坏作战秩序罪
作战秩序是所有直接和间接、已经和将要参与作战活动的部队和人员依据作战行动规范所形成的相互关系和有序状态,是战争活动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作战胜利的重要条件。军人违犯军令,没有完成所担负的任务,影响到军队及其军事行动的整体利益,就构成破坏作战秩序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失期。不管是故意逗留还是无意迟到,只要作战部队未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贻误了战机,就属于违犯军令,构成失期罪。秦法规定:“失期,法皆斩。”《秦律杂抄》有“敦(屯)表律”:“军新论攻城,城陷,尚有栖(迟)未到战所,告日战围以折亡,叚(假)者,耐;敦(屯)长,什伍智(知)弗告,赀一甲;伍二甲。”如果有城陷尚未到达战场又谎称战死者,要处以耐刑,知情者罚一甲,同伍者罚二甲。失期罪属于没有遵守作战命令、及时进入战斗岗位的犯罪,秦律根据情节轻重,对失期罪处以从死刑到耐刑不等的刑罚。
二是作战不力、擅离职守。《商君书·境内》:“陷队之士,面十八人……不能死之,千人环规,谏黥劓于城下。”陷队即敢死队,敢死队不拼死作战,就要处以刺面、割鼻的刑罚。“(昭襄王四十八年)其十月,五大夫陵攻赵邯郸。四十九年正月,益发卒佐陵。陵战不善,免,王龅代将。其十月,将军张唐攻魏,为蔡尉捐弗守,还斩之。”五大夫陵因作战不力被撤换,蔡尉因擅离职守被上级张唐处死。秦对擅离战斗岗位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
三是誉敌以恐众心。《法律答问》:“誉适(敌)以恐众心者,戮。”誉敌即夸大和赞扬敌人,众心即军心、士气。《墨子·号令》:“誉敌,少以为众,乱以为治,敌攻拙以为巧者,断。”在对敌作战当中,如果有人故意夸大敌人力量,赞扬敌方,势必增加己方士兵对敌军的恐惧感,影响军队的战斗力。战国时期,各国在作战时都经常使用反间计,利用谣言扰乱对方军事将领和最高统治者对战局的判断,动摇和瓦解对方军心,以达到自己的军事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严厉惩处散布谣言、誉敌以恐众心者,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了。
四是违反作战职责规定。在作战中,军队中的将领和士兵应该各司其职,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即属犯罪,要受处罚。《商君书·境内》:“其战也,五人来簿为伍。一人羽而轻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五百主,短兵五十人……将,短兵四千人。战及死吏,而轻短兵,能一首则优。”高亨先生认为,羽当作兆,形似而误;兆借为逃;此言一人逃走,则加刑于其同伍四人,即同伍连坐。“不得斩首”言百将、屯长的职责在于指挥部下作战,而不是亲自杀敌。短兵即步兵,属于军官的护卫。秦军中从五百主到将,有五十人到四千人不等的护卫队,如果在作战中军官死亡,则是这些护卫人员没有履行职责,因此要受惩处。秦在战争爆发时,常征召有爵者充当百将、屯长等下级军官,“故大夫斩首者,迁。”大夫作为军官,职责在于指挥部下,因此亲自杀敌虽然有功却要处以流放处罚,因为违反了自己的职责规定,犯了罪;但是如果指挥得当,部下斩首三十级,百将、屯长就可以得到一级赐爵。
五是擅入军营。军营重地不得擅入,违禁即属犯罪。《尉缭子·分塞令》:“中军、左、右、前、后军,皆有分地,方之以行垣,而无通其交往。将有分地,帅有分地,伯有分地,皆营其沟域,而明其塞令,使非百人无得通,非其百人而入者,伯诛之;伯不诛,与之同罪。”《尉缭子·兵教》:“兵之教令,分营居阵,有非令而进退者,加犯教之罪。”战场之上,军情变化无常,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为防止意外和行动有序,军营重地禁止随便通行,违犯者即为犯罪,要受惩罚。
4.破坏军用物资设备罪
军用物资设备包括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用物资等,与部队兵员同为军队战斗力的基本要素。没有这些坚实的物质基础,部队强大的战斗力就无从谈起。违犯有关规定,对军用物资设备造成破坏即为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禀卒兵不完缮。为了保证作战需要,秦对士兵的武器保管有严格规定。“禀卒兵,不完善(缮),丞、库啬夫、吏赀二甲,法(废)。”如果发现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兵器损坏,相关人员要受到处罚。
二是修筑城墙不合要求。秦代戍边者要负责修筑城墙等防御工事,工事质量好坏直接影响部队防守任务的完成,所以秦代制定了严密的制度,以保证工程质量。“戍者城及补城,令姑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县司空佐主将者,赀一盾。令戍者勉补缮城,署勿令为它事;已补,乃令增塞埤塞。县尉时循视其攻(功)及所为,敢令为它事,使者赀二甲。”戍边者所修之城,如果一年内即有损坏,主管者要受到罚一盾至罚一甲的不同惩罚;如果主持修城的人因为其他事情而影响修城任务按时完成,要受到罚二甲的处罚。
三是军事训练不如律。训练有素的射手、熟练的战车驾驭者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保证,秦律对这些特殊人员的训练有严格规定,违犯规定即为犯罪。“驾驺除四岁,不能驾驭,赀教者一盾;免,赏(偿)四岁繇(徭)戍。”战车驾驭者训练四年还不能胜任,教官要罚一盾,接受训练的人取消御者资格,服四年徭役作为惩罚。“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赀二甲,免,啬夫任之。”训练和选拔的弩机射手不合格,相关人员要受罚。《秦律杂抄》:“分甲以为二甲(艹鬼)者,耐。甲即兵,检阅和训练军队时以一支部队冒充两支部队的话,军官要处耐刑。
四是冒领、倒卖军粮。军粮是重要的军用物资,秦律对吃军粮的资格有严密规定,不按规定冒领、倒卖军粮即属犯罪。“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殴(也),戍二岁;徒食、敦(屯)长,仆射弗告,赀戍一岁;令、尉、士吏弗得,赀一甲;军人买(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仆射弗告,戍一岁;县司空、司空左史、士吏将者弗得,赀一甲;邦司空一盾。军人禀所,所过县百姓买其禀,赀二甲,入粟公;吏部弗得,及令丞赀各一甲。”冒领军粮被发觉要罚二甲,非官吏者加罚戍边二年,一起冒吃军粮者也要罚戍边一年,主管县令、县尉、士吏罚一甲;私自出卖军粮罚戍边二年,屯长、仆射不报告罚戍边一年,县司空等罚一甲,买军粮者罚二甲,军粮没收,主管县令、丞各罚一甲。对冒领、偷卖军粮的犯罪规定如此严密,受到处罚的人如此之多,显示出秦代对军粮供应的重视和管理的严密。
五是夺中卒传。被征发的士兵在上前线时,要使用各地方的传车来运输装备和物资,秦法严惩夺取运输当中的军用物资的行为。“轻车、坼张、引强、中卒所载傅(传)到军,县勿夺。夺中卒传,令、尉赀各二甲。”轻车、坼张、引强、中卒均为当时军队中的兵种,其装备较多,必须用传车运输。如果有人夺取运输军用物资的传车,当地县令、县尉要受到罚二甲的处罚。
秦军
六是募马不胜任。合格的战马是重要的军事装备,军队的战马由地方县令、丞、司马负责选送,如果选送的战马不合格要受处罚。“募马五尺八寸以上,不胜任,奔挚(絷)不如令,县司马赀二甲,令、丞各一甲。先赋募马,马备,乃粼从军者,到军课之,马殿,令、丞二甲;司马赀二甲,法(废)。”选送战马不合格,相关人员要受到罚一甲或二甲的惩罚;还要削去官职,永不叙用。
5.违犯兵役制度和军功赏罚规定罪
一是行戍不以律。指违犯兵役制度的各类犯罪。秦国的兵役制度十分复杂,按规定,编户到一定年龄必须服兵役。《秦律杂抄》:“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同一家庭中的适龄男子不能同时征发兵役,否则主管的县啬夫、尉及士吏要罚二甲,这是为了不影响农业生产。“县毋敢包卒为弟子,尉赀二甲,免;令二甲。”县官不能把应服兵役者收藏为弟子(依附者),帮助他们逃避兵役,否则县尉、县令都要罚二甲,这是为了保证兵源。秦制,有战事时地方官吏和有爵者亦须服兵役,“军归斗食以下,什推二人从军”;《索引》:“言王翦为将,诸军中皆归斗食以下无功佐史,什中唯推择二人令从军耳。”就是证明。《秦律杂抄》规定:“有兴,除守啬夫、叚(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从令,赀二甲。”服役者由县尉选拔,如果选拔出的啬夫和假佐等人员不服从命令服兵役,要罚二甲。
二是军功赏罚不如律。秦自商鞅变法以来厉行农战政策,“彼秦者,弃礼仪而上首功之国也”。《集解》引谯周日:“秦用卫鞅计,制爵二十等,以战获首级者计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战胜,老弱妇人皆死,计功赏至万数。天下谓之上首功之国。皆以恶之也。”军功是军人升迁的基本途径,所以秦在军功登记方面有严格规定。《商君书·境内》:“以战故,暴首三,乃校三日,将军以不疑致士大夫劳爵。夫劳爵,其县过三日有不致士大夫劳爵,能(罢)其县四尉,訾由丞尉。”在战争结束后,要把战士斩获敌军首级的数目公布出来,没有疑问再行赐爵,如果赐爵有错误,就要撤去该县四个尉的职务。秦简《封诊式》记载了两个士兵争夺首级的案件,足以说明秦代军人为了获得军功不择手段,甚至不惜以战友的首级冒充敌军首级领赏。秦对这类军事犯罪严加惩处,也就不足为奇了。《秦律杂抄》有“中劳律”,属于从军劳绩的法律,规定“敢深益其劳岁数者,赀一甲,弃劳”,如有私自增加劳绩年数者,不但要取消劳绩,还要受到罚一甲的惩处。“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死事即死于战事,《吴子·励士》:“有死事之家,岁使使者劳赐其父母,著不忘于心。”如果谎称战死,骗取朝廷赏赐,被发觉后不但要收回给予后代的爵位,本人还要被罚作隶臣。
二、秦代对军事犯罪的惩治及其特点
1.秦对军事犯罪的惩治
秦对军事犯罪的惩治主要有死刑、肉刑、赀刑、劳役、迁徙、撤职等刑罚。
死刑。在秦代对军事犯罪者的惩治中,死刑是最常见的,而且执行方式各异,有斩(如白起指挥长平之战时规定“军中有敢泄武安君将者,斩”)、戮尸(成蠕叛乱失败后,“将军壁死,卒屯留、蒲高反,戮其尸)、诛死(“王稽为河东守,与诸侯通,坐法诛”)等,罪大恶极者要被枭首、车裂、灭族,如缪毒叛乱后秦始皇下令:“有生得(士毋)者,赐钱百万;杀之,五十万。尽得(士毋)等。卫尉竭、内史肆、佐戈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人皆枭首。车裂以徇,灭其宗。”即使罪犯逃亡他国,秦政府也会不遗余力地重金购求,坚决惩处。如秦将樊於期逃亡燕国,“秦王购之金千斤,邑万家”,最后由荆轲把樊於期的首级送回了秦廷。对于漏泄军事情报、叛乱投敌、与外敌勾结、逃亡他国、发动武装叛乱、不能按期到达指定区域、作战中擅自撤退、在军营中擅自行动等严重影响国家军事利益的罪犯,都会处以死刑。
肉刑。敢死队不能勇敢作战,要在千人围观之下处以刺面、割鼻的刑罚。《秦律杂抄》:“分甲以为二甲蔸者,耐。”甲即兵,(艹鬼)即检阅军队,在检阅军队时以一支部队充做两支,军官要处以耐刑。如果有城陷尚未到达战场而又谎称战死者,也要处以耐刑。
赀刑。针对军事犯罪者的赀刑主要有罚一盾、一甲、二甲三等。如士兵不能完成值勤任务,本人和主管的屯长、仆射要罚一盾;戍边者修城必须保证一年内不坏,否则主管者要罚一甲,副手罚一盾;如果发现兵器库的兵器管理不善而损坏,主管的丞、库啬夫、吏要罚二甲,永不录用。秦代惩治军事犯罪时多用赀刑,而且规定详细,是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
劳役。戍边军士服役期未满而私自归来,要罚其居边服役四个月;虚报阵亡而后人袭爵者,夺其爵,本人罚为隶臣;不是官吏者冒领军粮,罚戍边二年,一起冒吃军粮者也要罚戍边一年,出卖军粮者罚戍边二年;屯长、仆射不报告,罚戍边一年。秦国对劳役刑的使用极其广泛。
迁徙。秦对军事犯罪者有时处以迁刑。如嫪(士毋)叛乱失败后,参与者尽被处死,“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及夺爵迁蜀四千余家,家房陵”。大批舍人被牵连,迁徙到蜀中。
撤职。推为发弩啬夫者不合格,要被免职;县尉负责向百姓赐爵,如赐爵有误,要被撤掉县尉职位;县司马负责向军队选送马匹,如马匹不合格,司马要被撤职且不再录用;军官擅自从军中领取军粮者,要撤职且永不录用;县丞、库啬夫、吏如果对储藏在县中的武器保管不善,也要被撤职;主将指挥作战不力也会撤职,王龅就曾因作战不力而被撤职。
2.秦代惩治军事犯罪的特点
其一,对战败主帅的惩治减轻。
春秋以前,各国军队数量有限,每次战争都会倾注全部军力,一场战争往往会决定政权的存亡,所以主帅的责任尤其重大。一旦确定是主帅指挥不力而导致战争失败,战败主帅往往会被处死。《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记载,“城濮之战”楚军战败,主将子玉“及连谷而死”,注曰“至连谷,王无赦命,故自杀也”。《左传·僖公三十三年》记载“崤之战”,晋军消灭了秦军,俘获秦军主帅孟明视、西乞术、白乙丙,三人获释逃归时说:“君之惠,不以累臣衅鼓,使归就戮于秦,寡君之以为戮,死且不朽。”子玉之死和三位秦帅的话都是以处死战败主帅的军法为前提的。到战国时期,各国军队数量空前增加,而且战争频繁,每次战争对国家的影响已经不像春秋时期那样重大,如果确认主帅没有明显的过失,而且战败的影响也不太大的话,各国对主帅的处罚相对变轻。王陵指挥秦军伐赵都邯郸,“陵战不善,免,王(齿乞)代将”。“灭楚之战”中,李信率领的二十万秦军被楚军击败,秦始皇对李信只是撤职了事,并未处死。秦赵“长平之战”期间,“赵王既怒廉颇军多失亡,军数败,又反坚壁不敢战,而又闻秦反问之言,因使赵括代廉颇将以击秦”,赵王认为廉颇指挥不力,导致赵军多次战败,但他并未处死廉颇,而是以赵括代之。在减轻对战败主帅的惩治这方面,秦与战国时期各国相同。
其二,对严重损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实行惩治从严的原则。
在这方面,秦继承春秋时代的传统,对叛国、作乱、不执行军事命令等严重损害国家军事利益的人员加以严惩。《尉缭子·重刑令》:“将自千人以上,有战而北(败),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国贼。身戮家残,去其籍,发其坟墓,暴其骨于市,男女公于官。自百人以上,有战而北,守而降,离地逃众,命曰军贼。身死家残,男女公于官。”各级军官若贪生怕死、逃亡畏战或是投降敌国,不但本人要被处死,其家族、祖先也要受牵连。这一点与战国时期关东各国形成鲜明对比。乐毅在攻打齐国时,“燕惠王固已疑乐毅,又得齐反间,乃使骑劫代将,而召乐毅。乐毅知燕惠王之不善代之,畏诛,遂西降赵。赵封乐毅于关津,号曰望诸君,尊宠乐毅以警动于燕、齐”。结果燕惠王不但没有悬赏捉拿,反而写信劝说乐毅归燕。“赵使廉颇伐魏之繁阳,拔之……(赵)使乐乘代廉颇。廉颇怒,攻乐乘,乐乘走。廉颇遂奔魏之大梁。”赵王也没有悬赏捉拿廉颇,后来还派人请廉颇回赵。将乐毅、廉颇与樊於期叛逃后的情况加以对比,就可以知道,秦对军人犯罪的处罚要比关东其他国家严厉得多。秦国对于漏泄军事情报、叛乱投敌、与外敌勾结、逃亡他国、发动武装叛乱、不能按期到达指定区域、作战中擅自撤退、在军营之中擅自行动等严重影响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者都要处以死刑。一旦被判处死刑,既不能赦免、也不能用财产赎取,只有死路一条。从秦代历史来看,秦国将领极少逃往他国者,这与秦国对军事犯罪的惩治极为严厉有关。
其三,对军事犯罪的惩治实行“连坐”制度。
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文公十年初有三族之罪;商鞅变法为秦国制定了一整套连坐制度。惩治军事犯罪的“连坐”包括:
家族连坐:自三代以来,家族连坐一直是惩治犯罪的一条基本原则,秦及关东六国均无例外。商鞅说:“强国之民,父遗其子,兄遗其弟,妻遗其夫。皆曰:不得,无返!又曰:失法离令,若死,我死。乡治之。行间无所逃,迁徙无所入。”(《画策》)军人在作战中若不能杀敌立功,或是违犯了军法,军人及其家属都要受惩罚,想逃亡迁徙都不可能。秦始皇九年缪(士毋)叛乱失败后,“尽得(士毋)等。卫尉竭、内史肆、佐戈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人皆枭首。车裂以徇,灭其宗。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及夺爵迁蜀四千余家,家房陵”。“族灭”就属于家族连坐的性质。
职务连坐:秦律规定,在军事犯罪的惩罚上实行职务连坐。“任郑安平,使击赵。郑安平为赵所围,急,以兵二万人降赵。应侯席(士毋)请罪。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于是应侯罪当收三族。”郑安平阵前降敌,应该处以灭三族的惩罚,这属于家族连坐;而范睢推举郑安平,也要被灭三族,这就属于职务连坐。前引《秦律杂抄》,县尉选送士吏和发弩啬夫不合格,发弩啬夫和县尉都要赀二甲,其中县尉受罚就属于职务连坐;县司马选送军马不合格,要罚二甲,县令、县丞要各罚一甲;军马考核名次最后的话,司马罚二甲,永不录用,县令、县丞罚二甲;这些也属于职务连坐。职务连坐涉及颇广,凡属监督管辖范围内的官吏犯罪,上一级官吏都要负连带责任。在秦倾全国之力完成统一大业的时候,职务连坐能够防止各级官吏渎职犯罪,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各部门所有官员的作用,维护国家军事利益。
什伍连坐:据《汉旧仪》记载,秦军“五人为伍,伍长一人;十人为什,什长一人;百人为卒,卒史一人”。据《商君书·境内》记载,秦军以五人为伍,一人逃亡,其余四人都要受刑;各级军官都有一定数量的护卫部队,如果军官死在战场上,护卫部队要受惩罚。由于士卒之间责任相关,所以“拙(逃走)无所处,罢无所生。是以三军之众,从令如流,死而不旋踵”(《画策》)。士兵们既没有退路,也无计可逃,只能拼命作战以求战功。军队内部用来约束军人的什伍连坐,使其能够在战斗中各尽其职,英勇作战,努力完成作战任务。
在惩治军事犯罪时实行“连坐”原则的不独秦国,其他诸侯国皆如此。《银雀山汉墓竹简》中有“守法”篇,属于齐国军法的一部分,其中就规定:“去其署者身斩,父母妻子罪。”军人擅离职守要处死,父母妻子也因此获罪;“有法,父母妻子与其身同罪”,规定与前一简文相同。秦赵“长平之战”中,赵王欲以赵括代替廉颇,赵括母亲阻止无效时说:“王终遣之,即有如不称,妾得无随坐乎?王许诺。”赵军大败,赵括被杀后,“赵王亦以括母先言,竞不诛也”。可见齐国、赵国在惩治军人犯罪时都实行连坐之法。
其四,对破坏军队后勤供应的犯罪实行严惩。
军事后勤供应是制约战争胜败的重要因素,秦与关东六国之间的战争旷日持久,没有充足的后勤储备和及时的后勤补给,要想取得最后胜利是不可能的。有鉴于此,秦国在军粮的储存、运输和领用,武器的制造和管理,马匹的选送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对违犯规定者给予严厉惩罚,以确保军队的后勤供应。秦简有“仓律”,对各种储粮仓库的管理、军粮的运输和领用都规定得极其严密细致,私自出售军粮及参与者都要受惩罚,以确保军粮的合理供应。秦简中对武器的保管、发放、使用以及修筑防御工事的质量都有详细规定,违犯者要受惩罚。秦简有“厩苑律”,规定有牛马死亡时,负责饲养和放牧的人员应立即上报县里,并将死去牛马的筋、皮、角和肉计价上交;因为牛是重要的运输工具,马更是骑兵不可缺少的,牛马的筋、皮、角是制造弓箭和盔甲的原材料。内史和太仓要定期对牛马饲养和放牧的情况进行考核,如果牲畜死亡超过合理比例,主管的吏、饲养的徒、县令、县丞都有罪。秦代对军马选送也有严格规定,选送军马不合格,相关官员都要受处罚。由于有这些军事后勤方面的严格规定,再加上商鞅变法后推行的农战政策,使秦国具备了充足的军备物资和及时有效的补给系统,可以支持长期的战争而不至于引起国人的反对。这是秦国惩治军事犯罪方面最具特色之处,也是秦军一直保持对关东六国的军事优势并最终统一天下的奥秘所在。
秦代有关军事犯罪的分类和惩治方法的法律规定直接为两汉政权所继承。将秦代的这些法律规定与《唐律疏议》中的相关条文进行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出,二者在内容上绝大部分是相同的。唐律关于军事犯罪的立法又成为唐代以后中国历代封建政府惩治军事犯罪的基本原则。所以说,秦代有关军事犯罪的立法,其影响是极其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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