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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韭菜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类别:国内 发布时间:2022-12-19 16:14: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韭菜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涉及抽样编号为SSSP2202152、SSSP2202145、SSSP2202106批次的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吉林市东市经济示范区国发常敏蔬菜床经营的韭菜、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于2022年8月3日依法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销售的芹菜(检验报告编号为:No:SSSP2202145,批次:2022-08-03)、韭菜(检验报告编号为:No:SSSP2202152,批次:2022-08-03),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吉林市东市经济示范区国发常敏蔬菜床签收,当事人店内没有上述涉案批次的产品,没有库存。于2022年8月3日从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街道办事处和气村购进的上述涉案批次芹菜、韭菜。分别购进芹菜73斤,进价1.8元/斤,销售价2元/斤;韭菜61斤,进价2元/斤,销售价2.2元/斤。至案发止,上述涉案批次产品已全部售出,无库存。经计算,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80.2元。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立即制定了召回计划,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召回的上述涉案批次产品数量为0。

2.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原因如下:当事人进货时能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相关要求,履行了本法所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索证索票齐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二、吉林市船营区中凯万家福生鲜超市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于2022年8月3日依法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销售的韭菜(批次2022-08-03)进行了抽样检验,该检验院出具的韭菜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SSSP2202106)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吉林市船营区中凯万家福生鲜超市签收,当事人店内没有上述涉案批次的产品,没有库存。经核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3日从吉林市船营区向前蔬菜批发部购进10斤韭菜(批次2022-08-03),进货价格2.5元/斤,至案发上述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2.98元/斤,无库存。经计算,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9.8元。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立即制定了召回计划,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召回的上述涉案批次产品数量为0。

2.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原因如下:当事人进货时能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相关要求,履行了本法所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索证索票齐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生产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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