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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涉及2022-08-09批次不合格伍仁月饼(DC22231000258130844)、2022-08-17批次不合格姜(SC22220000238739676)、2022-08-18批次不合格姜(SC22220000238739519)、2022-08-22批次不合格姜(SC22220000238740302)、2022-08-23批次不合格姜(SC22220000238740244)、2022-08-24批次不合格姜(GC22220000238734606)、2022-08-25批次不合格母飞蟹(SC22220000238740654)。
一、吉林市船营区致和回族食品厂生产经营的2022-08-09批次不合格伍仁月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船营区致和回族食品厂(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伍仁月饼(规格型号:95克/袋,生产日期:2022-08-09),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于2022年9月26日将检验报告(No:SCM20220736)送达当事人,并实施现场检查。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9日生产了不合格批次伍仁月饼40件(每件50袋,共2000袋),厂价90元/件,货值金额3600元,违法所得36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制定了召回计划,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0。
2.行政处罚
于2022年9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于2022年12月8日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3.罚款50000元。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吉林市船营区麦多福中东生鲜超市销售的2022-08-17批次不合格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船营区麦多福中东生鲜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姜(规格型号: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2-08-17),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于2022年9月15日将检验报告(No:SSSP2202806)送达当事人,并实施现场检查。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姜9公斤,货值金额83.86元。已全部零售完毕。当事人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0。
2.行政处罚
于2022年9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于2022年12月8日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吉林市船营区多又惠副食超市销售的2022-08-18批次不合格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船营区多又惠副食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姜(规格型号: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2-08-18),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于2022年9月15日将检验报告(No:SSSP2202802)送达当事人,并实施现场检查。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姜11公斤,货值金额99元。已全部零售完毕。当事人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0。
2.行政处罚
于2022年9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于2022年12月8日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吉林市船营区小雨蔬菜店销售的2022-08-22批次不合格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船营区小雨蔬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姜(规格型号: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2-08-22),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于2022年9月19日将检验报告(No:SSSP2203543)送达当事人,并实施现场检查。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姜8公斤,货值金额128元。已全部零售完毕。当事人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0。
2.行政处罚
于2022年9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于2022年12月8日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五、吉林市船营区清贺蔬菜水果店销售的2022-08-23批次不合格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船营区清贺蔬菜水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姜(规格型号: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2-08-23),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于2022年9月19日将检验报告(No:SSSP2203549)送达当事人,并实施现场检查。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姜8公斤,货值金额128元。已全部零售完毕。当事人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0。
2.行政处罚
于2022年9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于2022年12月8日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六、吉林市船营区每日鲜蔬菜店销售的2022-08-24批次不合格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船营区每日鲜蔬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姜(规格型号: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2-08-24),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于2022年9月19日将检验报告(No:SGSP2201809)送达当事人,并实施现场检查。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姜8公斤,货值金额128元。已全部零售完毕。当事人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0。
2.行政处罚
于2022年9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于2022年12月8日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七、吉林市船营区一诺海鲜行销售的2022-08-25批次不合格母飞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船营区一诺海鲜行(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母飞蟹(规格型号:计量称重,购进日期:2022-08-25),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于2022年9月22日将检验报告(No:SSSP2203907)送达当事人,并实施现场检查。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25日购进了不合格批次母飞蟹5公斤,货值金额980元。已全部零售完毕。当事人接到上述检验报告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召回数量为0。
2.行政处罚
于2022年9月2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于2022年12月8日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行政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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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19 17: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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