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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高寒
科技发展,要以促进人类幸福为宗旨,要尊重用户人权。用户在平台上创造的昵称、头像好友关系等数据,其所有权是归属平台还是用户自身;相关信息能否在得到用户同意后,实现不同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平台与平台、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益应该如何平衡?近年来,诸如腾讯诉多闪、抖音诉刷宝、淘宝诉安徽美景等相关案例,也进入了法学理论界和数据实务界专业人士的视野。8月21日,主题为“科技发展背景下数字人权与用户人格自主权保护”的研讨会举行,来自国内外高校、业界的专家学者就这一话题展开了讨论。
尊重用户的个人数据所有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周鑫表示,伴随着平台用户的增长,数字世界中用户的数字人权,以及用户人格的自主保护也愈发引起外界重视。特别是社交平台之上,诸如用户的头像、昵称、好友关系等数据的认定,用户与平台之间的权益如何平衡,也值得学界探讨。
周鑫介绍,近年来,国内外有越来越多的类似案件出现。2014年,一家数据收集分析厂商因拒绝将其主要的数据库开放给第三方软件客户而被处分,原因是法国竞争局认为该厂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使用特殊措施限制了第三方软件的研发。而2021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抖音诉刷宝一案时认为,微波公司作为抖音APP平台的经营者和用户信息的收集者,经用户同意享有其个人信息的使用权,并不享有该信息的所有权。且刷宝APP经营者经过个人用户同意之后,在刷宝APP中使用其个人信息,既不会侵犯个人信息的所有权,又不会对微波公司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周鑫认为,这两起案例,实质上支持了用户对个人数据所享有的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梁伟亮认为,特别对于那些在数字市场中占据垄断地位的平台来说,应按照《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14条和20条,将他们划定为“必需设施”以合理开放。梁伟亮认为,这些平台往往因为某种难以复制性和不可替代性而需承担一定的特殊义务,而这种义务就是要允许处于次中心和外围的平台使用该平台的设施,如果他不进行开放,就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促使其实现互联互通。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钱坤认为,公私主体对于信息的处理行为具有结构相似性,二者的界限不再截然可分,特别是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巨型企业、平台,本身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社会权力”。与其纠结相应权利的公法属性或是私法属性,不如更加深入的观察数据、信息的收集、处理行为,并结合不同的应用场景匹配不同的权利保护与风险规制手段,从而全面保障人的权利。
认可用户作为数据来源者,并拥有财产性权益
目前,对于数字人权的保护问题,多位专家认为应解决数据确权的问题。关于数字公民的身份权利,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马长山认为,数字人权更大意义上是一种价值上的指引,具有很强的导向性。“数字人权的保护如果想落到实处,那应该现实化、制度化。现实化、制度化的载体就是数字公民权。要确认数字公民的身份,在数字空间里,什么时候它应该有这样公民的身份和权利。”马长山举例,比如说在公共和商业的数字空间里面,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为其限定具体的边界。数据画像能画到什么程度,用户对于自己的头像昵称等享有多大的权利等,这些都是应该考虑的内容。他认为,要更好的保护数字人权,首先要对数字公民的身份和权利进行确认。
但同时也有专家关注到,关于数据要素、数据要素确权、数据要素流动下的个人权利保护背后,其实是一个数据要素确权难的问题。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杨建军认为,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考虑的是在数字确权这个大的制度体系当中,怎么来保护个人的数据权利或者信息权利等等。例如用户的昵称到底是属于社交平台还是用户自己,能否一键同步至其他平台。“我们应该要弄清楚一些基本问题,比如确权到底想做什么?因为它能不能像一般的商品,如同土地、房屋那样去确权、去交易。对公共平数据、商业数据、个人数据要区分看待。”
对于跨平台数据流通中的数字人权保护,华东政法大学研究人员吴涛认为,数字人权保护必然是要包含财产权益的保护,人权概念是非常广阔且高级的一个概念,完全可以统筹财产权益的保护。他表示,像QQ头像、微信昵称这样的内容创造,承载了用户的劳动和个性化创造,并且与人格权益附属财产价值的理论相符。“承认用户对平台上个人数据享有财产性权益基础,会有利于设计出更多保护用户个人权益的制度,例如消费者保护基金、数据保险等。”
鼓励互联互通,推进数据确权
多位专家在研讨会中提到的,虽然目前国内外对于相关问题的讨论已经非常常见,但相关的立法、规则制定却相对真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储翔认为,对于数据确权需要更加合理的法理基础。储翔认为,诸如微信头像、昵称、好友关系等信息,不能简单地套用过去的知识产权体系。他认为,数据并不同于版权或知识产权。即便他人借鉴和使用,比如你的微信头像昵称出现在了其他社交平台上,那也不会侵犯你的人格权、财产权。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云樵表示,针对数据权利主体的确定,希望未来可以将司法机关纳入进来。沈云樵认为,针对数据权利主体的确定,有四个问题需要面对,分别是是否是谁控制谁就所有,是否是谁产生谁就所有,是否是谁存储谁就所有,是否是谁监管谁就所有。目前,针对数据权利总共有四方主体,分别是平台方、用户方、存储方、监管方。近年来多闪与微信/QQ这类型纠纷的增多也说明,法院等纠纷解决机构应该在这其中起到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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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28 15: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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