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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高寒
用户在互联网网站、app上储存、生成了大量的信息,通常这些信息可区分为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用户在平台储存的昵称、头像等个人信息,归属用户还是企业所有?互联网发展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数字人权和用户人格权? 8月2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北京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究会共同主办的“科技发展背景下数字人权与用户人格自主权保护研讨会”在线上召开,来自全国高校、实务界的学者、专家围绕“用户的数字人权及用户的人格自主保护如何实现”展开探讨。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马长山教授认为,未来应着手确认数字公民的身份权利,实现数字人权保护的现实化、制度化。
马长山首先认为,在研究中应将数字人权和数字人格权、数字人权和数字权利等概念分开考虑。“数字人权有一个更高位的要求,不能把数字人权和一般民法上的数字人格权、数字权利保护、反不正当竞争这些权利的保护进行同等对待。”其次,他建议国家在关注商业平台的同时,也应该重视公共平台在数字政府、数字司法平台建设中的数字人权保护。
关于数字公民的身份权利,马长山认为,数字人权更大意义上是一种价值上的指引,具有很强的导向性。“数字人权的保护如果想落到实处,那应该现实化、制度化,而现实化、制度化的载体就是数字公民权。要确认数字公民的身份,在数字空间里,什么时候它应该有这样公民的身份和权利。”马长山举例,比如说在公共和商业的数字空间里面,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为其限定具体的边界。数据画像能画到什么程度,大数据杀熟是否影响了人的自主性,并对人产生了诱导等等。再比如腾讯和多闪纠纷中,用户对于自己的头像昵称等享有多大的权利等,这些都是应该考虑的内容。他认为,要更好的保护数字人权,首先要对数字公民的身份和权利进行确认。
马长山最后建议,未来应建立起一个数字法律的体系来进行系统化的规制。在此之前,需要厘清数字法律体系的内涵、与现有法律体系的关系及交叉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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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28 15: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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