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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备受关注的一宗房产纠纷案件中,原告在证据已形成完整链条的情况下败诉,相反被告却凭借荒诞的事实主张赢得诉讼,致事件引起多家权威媒体报道和广泛的民众讨论。该案的判决书写作,一定程度映射出阳光司法的构建现状。
本世纪初,上海商品房实施内外销分轨。邓女士于2002年借同乡徐某之名,出资购买闵行区一间内销房。该房屋购买后由邓女士占有处分,并收取租金长达十六年,直至邓女士与徐某关系破裂后房屋被徐某占为己有。邓女士起诉徐某后,徐某称房屋为自己所有,并反诉邓女士返还租金。闵行法院受理徐某反诉后虽未作出判决,但邓女士败诉后,其收取的十六年租金便成了不当得利,有向被告徐某返还的义务。
诉讼中,被告徐某辩称房屋为自己个人所有,其委托邓女士的父亲出租该房屋,此后十六年租金均落入邓女士之手,自己分文未得。然而针对该说法,徐某并未提供证据。与此同时,根据邓女士向法院提供的两段录音显示,诉讼前徐某多次声称该房屋为双方共有物。当邓女士指出其未出资分毫,徐某则一番诡辩:“我没有钱,我的钱都在你那里。你欠我钱,你的就是我的。房子是共有的,写谁的名字都一样”。由于诉讼中双方均陈述购房款应当通过现金支付,转账凭证也就无从谈起。
然而闵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令人大跌眼镜。对邓女士提供的关键证据视而不见,在判决书中隐瞒关键证据及双方就租金收取原因的激烈辩论,公然谎称“原告仅持有购房合同、发票等原件不足以证明双方借名买房的合意”。与此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等与争议毫无关联的内容却充斥判决书,占据大量篇幅。这种手段使局外人无法通过公开的判决书了解案件真实情况,更无从判断其判决是否公正。
此案经媒体曝光后,不少网友认为判决结果存在诸多疑点:被告称委托他人出租房屋,但十六年都未曾收取租金,这事显然有违常理;如被告确实出资购买房屋,其无理由诡辩房屋为共有;从被告此前的陈述可以轻易判断其承认原告出资。亦有法律专家指出:借名买房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虽无书面合同,但应根据实际出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原件掌控、借名原因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房屋归属。邓女士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证明其为房屋的实际权利人。
另据记者调查发现:截至6月24日,本案一审法官沈旺迪近一年内上传的裁判文书共65篇,其中多数为原告撤诉裁定,判决书仅17篇,与2023年内地法官人均办案357件的数据形成鲜明对比。近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为构建司法公开、阳光司法机制,推动裁判文书上网,但该案法官弄虚作假,长期将未经实际审理、无实质内容的裁定书上传。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规定:认定的事实,应当重点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展开。认定事实要避免遗漏与当事人争议有关的事实,并且说明事实认定的结果、认定的理由以及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然而在本案审理中,大量关键证据及与当事人争议有关的事实被遗漏置之不理,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亦缺失。这番蹊跷使人不禁好奇:究竟是什么力量使得徐某的表述前后矛盾,又是什么原因使他将自己的房子交人打理,却长达十六年未收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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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7-31 14: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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