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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自强通讯员朱本腾吕佼
青岛法院三年受理一、二审家事案件14498件,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婚约财产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产管理纠纷等新型纠纷不断出现。3月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三年来家事审判工作情况,发布2021年-2023年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据了解,2021-2023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年均受理一、二审家事案件14498件。家事审判呈现出新的特点:案件类型多样化趋势明显,除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等传统纠纷外,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婚约财产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产管理纠纷等新型纠纷不断出现;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增大,家事案件涉及人身、情感、伦理、财产等多重多方权益,当前家庭财产构成复杂、确认困难、不易分割,审判实践中标的额巨大的家事案件屡见不鲜。
青岛两级法院在家事审判中注重“情法并重”,创新调解方式,将调解工作贯穿审判过程始终,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诊断、治疗、修复”作用。如市南区法院创建E调解云平台,引入北京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等外地专业化调解员;市北区法院成立“市北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家事纠纷调解室”,平度市法院与妇联、街道党委、司法所等单位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引入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这些举措有效提升了家事案件的调解质效。
在注重化解家庭矛盾纠纷的同时,青岛两级法院不断强化部门联动,与妇联、公安、民政等部门共同建立反家暴、婚姻指导等机制。
发布会还发布了2021-2023年青岛法院婚姻家事典型案例,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发挥司法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帮助广大群众用好民法典,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附:2021年-2023年青岛法院婚姻家事典型案例
案例一:史某诉栗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史某与栗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栗某早在2014年就被诊断为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2018年复发后一直持续治疗,婚后仍未治愈。栗某婚前隐瞒相关病史,现史某起诉要求撤销与栗某的婚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栗某早在婚前就患有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属于法律规定的患有重大疾病情形,且结婚前夕仍处于治疗中。栗某长年忍受病痛折磨,其遭遇让人同情,但更应预见到婚后其治疗也会加重史某的经济负担及精神压力。栗某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足以影响史某与其缔结婚姻的意愿,史某据此要求撤销婚姻于法有据。法院判决撤销史某与栗某的婚姻。判决生效后,法院前往当地民政局送达了判决文书,民政局记录在案。
案例二:纪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纪某在与妻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女。纪某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最终同意离婚,但主张纪某具有重大过错,要求纪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0万元,同时主张自己在家庭日常生活中付出较多,要求纪某补偿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纪某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给王某造成严重精神伤害,对双方婚姻破裂具有重大过错,王某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予支持。王某在日常生活中对抚育子女负担较多义务,有权请求家事补偿。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判令纪某向王某支付损害赔偿金10万元、家事补偿金5万元。
案例三:隋某诉郭某离婚纠纷案
隋某与郭某结婚后无子女,且婚后隋某多次离家,二人感情日益淡薄。隋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郭某同意离婚。隋某主张分割婚后共建的草莓大棚一处,二人就大棚的价值未达成一致且不同意竞价处理。案件审理中,郭某将该草莓大棚出卖给了案外人,获得转让款47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在诉讼期间,未经隋某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变卖,在郭某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认定郭某存在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对郭某予以少分。法院判决隋某分得大棚转让款30000元、郭某分得大棚转让款17000元。
案例四:吴某诉刘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吴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12月协议离婚。离婚后,吴某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与周某保持不正当关系,且刘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向周某转款170余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刘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由周某返还上述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周某保持不正当关系,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周某,侵害吴某的财产权益,违背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法院确认刘某向周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在扣除周某已返还的款项后,判决周某返还吴某130余万元。
案例五:任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任某与王某于2017年结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任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双方对此争议极大,均申请调取对方财产信息。法院向双方送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告知书,双方均签署保证书保证如实填写《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
法院向双方充分释明填写《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的义务和后果后,任某与王某如实进行填写,对争议财产及债务详细列明。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任某与王某自愿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承担等达成一致意见。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案例六: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徐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刘某父母拥有房产一处,刘某的父亲去世时,刘某的母亲、姐姐、妹妹均表示放弃继承房产,刘某的母亲通过赠与方式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刘某名下。其后,徐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平均分割涉案房产。诉讼中,刘某提交其母亲及姊妹补写的书面声明,欲证明涉案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父亲在刘某与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去世,遗产分配时各继承人并未在书面声明中明确房屋继承份额仅赠与刘某个人,应视为对刘某与徐某夫妻双方的赠与。在徐某起诉离婚后,原继承人补写赠与刘某个人的声明不具有溯及力,应按照赠与行为成立时的意思表示认定受赠人,防止夫妻一方恶意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充分释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涉案房屋归刘某所有,由刘某支付徐某一定比例的房屋补偿款。
案例七:李某诉张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李某系张某的祖母,位于青岛市某小区房屋系李某唯一住房。张某父亲通过哄骗、软磨硬泡的方式,使李某极不情愿地将涉案房屋以赠与的方式登记在张某名下。之后,张某及其父亲对李某不管不问,拒绝履行对李某的赡养义务。李某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身体残疾,因唯一住房被处置,居无定所,生活十分困难,故李某诉请撤销其与张某之间的赠与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祖母将涉案房屋赠与张某,虽然赠与合同中未附义务,但该赠与行为实质上系通过赠与房产的方式换取儿孙为其养老送终,其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照顾,安享晚年。受赠人理应保证赠与人的居住权利。但赠与房屋后,李某与张某及其父亲因赡养、居住等问题发生纠纷,导致多次诉讼,张某虽口头表示同意照顾李某,但客观上并未履行照顾义务,亦拒绝为李某在涉案房屋设立居住权。基于上述情形,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李某对张某关于涉案房屋的赠与。
案例八:郭某甲诉郭某乙继承纠纷案
郭某与张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郭某乙。郭某甲未成年时即被郭某与张某收养,后一直共同生活至郭某甲结婚。张某生前留有遗嘱,将其房产、存款全部留给郭某乙,丧葬费、抚恤金等也由郭某乙安排。张某去世后,郭某甲与郭某乙因对张某的丧葬费、抚恤金分割等事宜未能协商一致,诉至法院。郭某乙认为,郭某甲作为被继承人张某的养女,与被继承人一家共同生活时已经15周岁,其与被继承人之间抚养时间很短,不应作为继承人分得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甲在未成年时,就已与张某一家共同生活,并跟随养父郭某姓氏,可以认定其与被继承人张某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郭某甲作为养女,对被继承人张某尽到了相应赡养义务,其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丧葬费、抚恤金是被继承人去世后,其生前单位向被继承人近亲属发放的费用,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助,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能由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进行处分。故被继承人张某所立遗嘱中对于丧葬费和抚恤金由郭某乙领取和安排使用的处分无效。郭某甲作为张某的养女,有权分得张某部分丧葬费、抚恤金。
案例九:孙某诉某民政局遗赠纠纷案
汪某生前无法定继承人,其与孙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实际履行。因涉案房产登记在汪某名下,汪某去世后,孙某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孙某以当地民政局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产由其继承。某民政局以对汪某的债权、债务及继承人均不知情、且未经法定程序指定其为汪某的遗产管理人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汪某生前签名的相关声明,可以认定其将财产遗赠给孙某的意愿,故孙某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孙某以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作为被告诉至法院,某民政局作为汪某的遗产管理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判决被继承人汪某名下的涉案房产归孙某继承。
案例十: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诉张某某继承纠纷案
被继承人张某与张某某系父女关系,与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系兄弟姐妹关系。张某离婚后,张某某跟随其母亲生活。张某生前患有多种疾病,多次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数额巨大,主要由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进行照顾。张某去世后的殡葬事宜亦由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办理。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以对张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继承张某去世后留下的一处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张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涉案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张某某作为张某的女儿,系张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本应由其全部继承。但张某某在父母离婚后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未对张某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而是由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照顾张某,故认定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对张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酌情分得张某部分遗产。由于双方未就涉案房屋进行价值评估,也未达成一致分割意见,故法院判决由张某某继承40%的遗产份额,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各继承20%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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