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本文转自:河南日报
□本报记者 周青莎 本报通讯员 焦典范
公司注销后,债务却未结清,所欠债务是否会石沉大海?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原河南某科技公司股东杨某、韩某、曲某限期内支付原告周某工程款25.13万元及利息。
基本案情
2018年,河南某科技公司计划改造某学校老房子用于开办医院,该公司股东杨某、韩某、曲某与周某协商,由周某负责该工程施工,河南某科技公司根据工程进度向周某支付工程款,待完工后结清剩余工程款。
2018年10月,周某开始施工,施工期间河南某科技公司陆续向周某支付工程款,该工程于2019年7月份完工。经双方核算,总工程价款89.93万元,2018年至2022年1月期间,河南某科技公司共计向周某支付工程款64.8万元,下欠25.13万元未支付。河南某科技公司于2021年3月注销登记。周某多次索要剩余工程款未果,遂将原河南某科技公司的股东杨某、韩某、曲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河南某科技公司注销应当由公司的股东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但河南某科技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三被告作为河南某科技公司股东,原告主张三被告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企业不是股东逃避债务的工具,股东不能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而滥用股东权利,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经营应当秉承“长久之计”,做到诚实守信,依法合规处理债务,依法对公司进行注销。未经依法清算或者虚假清算,不仅不能逃避相关债务,反而可能要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如果公司清算组未履行法定的通知和公告程序,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清算组成员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未获偿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债权人来说,在接到公司解散清算事宜通知书后,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清算组申报其债务。当债权人发现公司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及公告义务就注销公司时,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清算责任之诉,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1 05:45:11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