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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资料图片
□贵州贵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廖立 陈威
因为合同纠纷而起诉,也获得了胜诉,可是在申请执行时才得知,被告公司已经注销了。
面对这样的情况,当事人无奈只得寻求律师的帮助……
打赢官司
被告公司注销
2014年的时候,王某与甲公司展开合作,但在合作期间产生了矛盾纠纷。2020年的时候,王某基于合同纠纷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于2020年11月作出判决,判令甲公司支付王某24万元。但判决生效后,甲公司一直拖延着没有履行。
王某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发现甲公司已经通过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8日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
也就是说,甲公司在遭遇败诉之后,不是想方设法筹钱履行判决,而是“抓紧时间”办理注销,试图“金蝉脱壳”。
由于甲公司已经注销,法院驳回了王某的执行申请。
调查得知
注销未经清算
虽然打官司获得了胜诉却拿不到钱,王某找到我们寻求法律帮助。
根据相关线索,我们首先对甲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
这家公司注册于2014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但是黎某稳、梁某财作为公司股东,都没有实缴出资。
2015年,两人将全部债权转让给了另一那个股东黎某全,而他也没有实缴出资。
2020年12月,也就是遭到王某起诉并败诉后,黎某全操办了公司的注销手续。
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出具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他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但实际上,甲公司从未通知过债权人清理债务,也未对其债务进行任何清偿。
2020年12月8日,梁某明作为法定代表人在注销申请中承诺公司未发生债权债务,并承诺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经清算
股东应当担责
现实中有不少债权人在追债过程中碰到各种各样的困难,甚至遭遇债务人“金蝉脱壳”“乾坤挪移”等手段。
我们所的商事争议部专业律师团队就曾办理过大量合同款项追索案件,对此类问题有丰富的处理经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再次起诉
要求股东担责
此外,与执行相关的法律也有类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明确: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我们代理王某以清算责任纠纷为由将甲公司的股东黎某全、法定代表人梁某明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生效判决确定甲公司应返还王某24万元,而根据相应证据显示,黎某全作为股东出具了《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梁某明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中,两人均承诺公司未发生债权债务,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最终支持了王某霞的诉讼请求,判决要求黎某全、梁某明对24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股东
如何规避风险
实践中,公司在被执行前未经清算即注销的情形实务中大量存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公司股东该如何确保自身仅负担有限责任呢?
对于公司股东来说,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确保清算程序合法:
首先,应当确保清算组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公司是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如果是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主张有权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公司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可见清算程序不合法将突破股东的有限责任,致使本无责任或者责任额度较小的股东责任转变为连带清偿责任。
作为债主
如何维护权益
面对经营状况不佳的债务人,债权人又该如何确保自身债权得到实现呢?
对于债权人而言,应当定期关注债务人的登记状态,当发现该公司的登记状态变为注销公告状态时,应当根据债务人的情况作出不同应对。
如果债务人的股东未实缴金额远大于自身债权,且暂无较多诉讼或者执行记录,应当向清算组提出异议以中止其注销程序,待判决生效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追诉股东或者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如果债务人的股东基本实缴了注册资金,未实缴金额小于自身债权,对于注销程序可不予理会,待其正式注销后,再以清算责任纠纷或者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为由起诉具体的责任人,从而扩大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
而对于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而言,我们也有一句忠告:字不要乱签!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被拉来进行担保和承诺的第三人,很多人基于一定交情或者利益,就稀里糊涂签了字,结果后患无穷。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此种责任实质为无限连带责任,一旦被认定将被牵连其中而难以自拔。
虽然担了责任之后,依法是可以进行追偿的,但这一过程必然十分漫长,而且结果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如果并非公司股东,切勿在此类担保和承诺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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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3 10: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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