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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玉溪日报□ 报人
华宁县青龙镇的2名妇女因提供虚假证言、扭曲违法事实,被分别处以行政拘留6日、8日并罚款300元的处罚。一人因涉嫌交通肇事,并隐瞒事故真相被采取强制措施。(详见12月5日本报第四版相关报道)
提供虚假证言、隐瞒事故真相,这都是不讲诚信的行为。因为不讲诚信而受到处罚,这是3人没有料想到的。这则新闻无疑在提醒人们,不诚实是要付出代价的。诚实守信是我们做人的根本,然而有的人为了“不吃亏”,不愿做“老实人”,他们的不诚信行为甚至到了违法的程度。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轻则罚款拘留,重则处以刑罚。然而,一些人为了赢得官司,提供虚假证言、伪造证据,导致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伪证现象层出不穷。证据是诉讼的基石,如果证据虚假,那么依据此证据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破坏司法公信力,损害司法公平正义。当事人提供有利于自身的证据,这无可厚非,但必须对法治有最起码的敬畏,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伪证行为藐视法律的尊严,干扰了司法活动,也影响了社会诚信。正本清源,对伪证行为进行处罚,以儆效尤,彰显了司法权威性。
人无信不立,诚信不仅是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社会良序发展的基石。一个人如果平时不讲诚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是要付出代价的。在诉讼中如实做证,是每一个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果提供虚假证言,最后的结果是:收到“可罚、可拘、可刑”的“诚信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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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7 06: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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