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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天津4月8日电 (记者 周亚强)记者从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判决一起“醉驾后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案件,引发社会关注。两名被告人因分别犯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及伪证罪,双双获刑。
据悉,2024年12月19日,男子王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大堤道路旁边时停车。派出所巡逻民警正好经过,对王某进行询问。王某矢口否认自己酒后驾车行为,辩称:“我没有喝酒后开车,我是把车停到河堤路边后喝的酒,喝了多半瓶白酒,后随手把酒瓶扔了。”经鉴定,王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1.79毫克。次日,王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其同村一起吃饭的朋友孙某向公安机关作伪证。孙某明知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为帮助王某开脱罪责提供了虚假证言。
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孙某犯伪证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亲朋好友相聚,小酌几杯乃人之常情,但是心存侥幸,酒后开车是万万不可取的。如果发生了酒驾、醉驾,不老老实实接受法律处罚,而是找人作伪证,其行为突破了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底线,看似讲义气,实则只会加重处罚,最终害人害己。”法官提醒,广大民众应遵守交通法规,对自己、对他人的人身财产负责,时刻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安全出行,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完)【编辑:曹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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