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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滁州日报
本报讯 因囊中羞涩,男子伙同他人通过蹲守小区地下车库方式寻找勒索目标,实施绑架,最终四人全部落入法网。近日,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绑架案,被告人江某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于某、孙某、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21年12月某日凌晨,江某在一小区附近看见被害人驾驶宝马越野车进入车库,遂尾随盯梢。之后江某多次到该地下车库踩点,得知被害人丈夫驾驶奔驰轿车,便起了歹心,欲绑架这对“有钱夫妇”勒索钱财。
江某确定绑架目标后,联系于某,谎称该夫妇欠债不还,让于某帮忙。于某为获取报酬,介绍孙某、王某实施绑架。12月28日22时,江某、孙某、王某到该小区地下车库等候至凌晨,被害人驾驶汽车驶入车库,孙某、王某趁机将被害人拉拽至消防通道口,同时用扎带将被害人背绑、用胶带封住其嘴巴。随后,三人将被害人带上轿车驶离。
期间,江某向被害人勒索赎金120万元,并多次威胁被害人不得报警。被害人丈夫得知妻子被绑架后,因担心妻子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合计转款96.5万元至江某指定账户。12月29日13时许,江某驾驶被害人轿车将其送到小区车库后离开。同日,江某转给于某介绍费5000元,支付给孙某、王某每人现金6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于某明知他人采取捆绑方式拘禁他人,仍介绍被告人孙某、王某参与实施;被告人孙某、王某采取捆绑方式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予以惩处。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江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于某、王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孙梅梅 周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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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6 05: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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