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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极目新闻
极目新闻记者孙婷婷通讯员徐禛子“王某违法向本院提交虚假证据并指使证人作虚假陈述,情节严重,妨碍了本院审理案件,依法对王某罚款10000元。”近日,针对王某提供虚假证据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落实《关于建立涉企不诚信诉讼防范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发出首份妨害行政诉讼的《罚款决定书》。王某诉某单位行政赔偿一案,王某请求赔偿因强制拆除而产生的土地清垦费、律师费、鉴定费等支出。经审理,承办人认为王某主张的费用存在虚高可能,遂对与王某签订土地清垦协议的企业负责人肖某调查询问。经当庭再三询问,肖某最终承认自己并没有为王某清理废墟,其出具的收据、证言均为伪造,系应王某要求作伪证。承办人当庭即对肖某予以训诫。之后,王某重新提供了证人证言、转账证明等证据,经调查核实,承办人发现其中一笔转账在转出后的次日又原路返回转出的账户,因王某对该笔转账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承办人最终没有采纳该证据。由于王某多次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指使企业负责人作伪证,且经法院训诫后仍不改正,严重挑战司法公信力,对营造诚信诉讼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经本院院长决定被依法处以罚款10000元。王某收到罚款决定后表示接受这一处罚决定,并主动缴纳了罚款。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若以提供虚假证据、指使企业作伪证等方式骗取赔偿款,将对国家财产和公共利益造成极大损害,也不利于打造公平诚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作伪证等妨害诉讼的行为重拳出击,是合理区分损失责任、保障国家利益的需要,更是规范和加强行政赔偿工作、推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江夏法院将继续坚持能动司法,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实质化解各类行政赔偿争议,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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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27 1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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