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张丽丽 时满鑫 青岛报道
在第二个“815全国生态日”之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选取了青岛、潍坊两地法院审理的8个具有典型意义的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案件,涉及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等类型,保护对象涵盖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等,体现两地法院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职能作用,开展跨区域司法协作,对辖区内危害生物多样性犯罪进行源头、链条治理,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意识,积极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为打造生态文明建设高地凝聚力量。
1.曾某某等三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4日、12月9日,王某、刘某从曾某某处购入金毛狗蕨11株,后在青岛市崂山区某花卉市场对外出售牟利。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王某处查获未出售的金毛狗蕨6株;在曾某某处查获未出售的福建观音莲座蕨28株、德保苏铁15株、金毛狗蕨66株。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德保苏铁、金毛狗蕨、观音莲座蕨均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单株金毛狗蕨资源和生态系统服务赔偿总价值1076元,单株福建观音莲座蕨资源和生态系统服务赔偿总价值588元,单株德保苏铁资源和生态系统服务赔偿总价值1274元,上述植物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及修复费共计11836元。
裁判结果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某、王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曾某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专家评估费用111535.40元;王某、刘某分别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专家评估费用4945.30元。
典型意义
珍稀的野生植物是自然与人类历史文化的宝贵遗产,其携带的遗传资源是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的核心战略资源。德保苏铁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金毛狗蕨、观音莲座蕨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安全、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非法采伐、毁坏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及整个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害,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近年来青岛市查获、审理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件,涉案植物大多通过花卉交易市场流转,本案依法对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被告人判处刑罚,加大对危害国家重点植物犯罪行为源头打击、链条打击力度,彰显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为此类案件审理起到示范作用。
2.张某某等二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吴某某夫妻二人在江苏省常州市经营花卉店。2022年5月22日,张某某从广州市荔湾区某花卉市场詹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观音座莲蕨11株,吴某某分别向姚某、崔某出售观音座莲蕨各1株,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2023年4月18日,公安机关从吴某某处查获观音座莲蕨2株,其余7株去向不明。经鉴定,查获的4株观音座莲蕨均为合囊蕨科莲座蕨属密脉座莲蕨,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对张某某、吴某某判处刑罚并判令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5537.18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吴某某积极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560元,并全额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和专家评估费用。
裁判结果
平度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均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张某某、吴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560元,依法予以没收;张某某、吴某某共同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5537.18元。
典型意义
野生植物是大自然生态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珍贵的绿色宝藏,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对改善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珍贵濒危植物保护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保护植物就是保护人类的未来。本案二被告人作为花卉经营主体,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并履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义务,法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刑事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既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又最大程度实现了生态环境的修复。通过公开开庭和法治宣传,引导全社会关心关注野生植物,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达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起到普及法律知识和提高全民生态环保法律意识的作用,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3.王某某等二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王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快递发货的方式,从赵某某处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薮猫一只,该薮猫系赵某某从国外购买后托运回国后卖给王某某。薮猫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9)附录II。法院另案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王某某和赵某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二人判处拘役及罚金。本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赵某某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和寄养费用。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薮猫在我国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王某某、赵某某虽不是薮猫的直接猎捕者,但其实施非法收购出售薮猫的行为为猎捕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判决王某某、赵某某连带赔偿涉案薮猫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寄养费共计19781.24元。
典型意义
生物多样性关系人类福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薮猫系外来物种,主要栖息于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以鼠类、鸟类、鱼类、蛙类以及蝗虫等为食,对于调控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作用。实施危害国内或国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都可能构成违法犯罪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影响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区域性生态平衡,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判决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生物多样性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法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查获的薮猫进行救助,而非放归自然,既彰显了保护野生动物的爱心和决心,又有效杜绝了外来生物对我国生态系统的潜在威胁。
4.某艺术中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艺术中心系经营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其在未依法取得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先后购入大王蛇3条、穿山甲1只、熊掌4只,将部分野生动物做成菜品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某艺术中心查获大王蛇1条、熊掌1只。经鉴定,大王蛇为孟加拉眼镜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名录》;熊掌为棕熊熊掌,棕熊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穿山甲于2020年6月被确定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经评估,该艺术中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野生动物损失83000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00元。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艺术中心违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将其做成菜品销售,为猎杀野生动物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对生态破坏有直接因果关系,造成野生动物本身及生态价值损失近百万元,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某艺术中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悔改态度较好,且申请用劳务代偿方式承担部分惩罚性赔偿,法院判决某艺术中心赔偿野生动物损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共计108余万元,惩罚性赔偿99050元中的24924元以指定二人每人提供六十日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对预防同类型损害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案被告故意侵权行为造成野生动物本身及生态价值损失近百万元,依法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经被告申请,以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劳务承担部分惩罚性赔偿,在依法惩罚和教育被告的同时,还有利于通过其环境公益劳务引导他人共同保护生态环境。2021年1月,青岛中院与青岛市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劳务代偿工作的暂行办法》,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劳务代偿做出规定,对包括适用劳务代偿的范围和原则、协助执行单位的选定、劳务代偿的实施和监管、履行完毕的确认等进行规范,为全市公益诉讼案件劳务代偿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指导。本案宣判后,某艺术中心在劳务代偿协助执行单位的组织下参与了对当地餐饮企业宣讲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和发放宣传单等,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惩治非法交易、经营野生动物行为,革除烂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坚定立场。
5.丁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9月,丁某某先后从曾某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处共收购8棵苏铁在其经营的潍坊市奎文区某花卉市场店内销售。2021年11月、2022年1月,丁某某在明知苏铁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非法出售给张某(另案处理)3棵苏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300元。2022年8月1日,侦查机关从丁某某处扣押苏铁1棵。2022年8月5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苏铁为苏铁科苏铁属叉叶苏铁,苏铁属植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中的一级保护植物。案发后,丁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收购、出售苏铁的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
裁判结果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积极赔偿接收、转运、救护安置和后期养护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丁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典型意义
苏铁是现存最古老的种子植物,被誉为植物界的大熊猫,是地球上幸存下来的珍贵活化石,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极高的科学研究价值,对保护珍贵濒危物种、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惩处破坏生态资源犯罪的同时,督促被告人积极履行修复赔偿义务,对涉案苏铁进行救护安置和后期养育,是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对保护珍贵濒危物种、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被告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发挥了警示教育和犯罪预防作用,提高了社会公众的生态资源保护意识。
6.孙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2022年7月期间,孙某某非法收购、出售蒙古百灵鸟共计8只,韩某某购买其中3只并造成死亡,经认定,上述蒙古百灵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核定价值共计4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昌邑市人民检察院向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孙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5250元;孙某某、韩某某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5000元;孙某某、韩某某在潍坊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经专家评估,每只百灵鸟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为1050元。依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蒙古百灵每只基准价值为1000元。
裁判结果
昌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孙某某、韩某某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失,破坏了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5250元;孙某某、韩某某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5000元并在潍坊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野生鸟类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对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并未局限于个案的惩治和打击,除了对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定罪量刑,还依法判令被告人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责任、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即实现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修复,也向全社会彰显了合力维护生态平衡及生物多样性、保持人与动物和谐共处,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服务环境资源等方面的作用。
7.陈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陈某某通过微信交易、物流发货的方式出售给王某某(已死亡)19只玳瑁标本、11只绿海龟标本,王某某给陈某某转账10.35万元。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该19只玳瑁为龟鳖目海龟科玳瑁标本、11只绿海龟为龟鳖目海龟科绿海龟标本。2022年6月27日,经浙江海洋大学鉴定,该19只玳瑁标本、11只绿海龟标本均为幼体。经临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玳瑁幼体标本每只6000元,绿海龟幼体标本每只4800元。涉案价值共计16.68万元。案发时,玳瑁和绿海龟均被列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函[1988]144号)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临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国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典型意义
绿海龟,这一被誉为“活化石”的海洋旗舰物种,不仅是地球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更是人类共同保护的宝贵财富,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极高的科学研究价值,对保护珍贵濒危物种、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法院在依法惩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同时,也向社会公众明确了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严重法律后果,法院判决不仅震慑了潜在的违法者,还增强了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深入人心,体现了法律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8.崔某等二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7日,崔某在某网络交易平台发布出售信息,鞠某某与崔某联系后,由崔某以1000元钱的价格,向鞠某某出售绿鬣蜥蜴1只。2019年10月10日,崔某以1100元的价格再次向鞠某某出售绿鬣蜥蜴一只。后鞠某某将购买的2只绿鬣蜥蜴饲养于其位于高密市家中,案发后绿鬣蜥蜴被移交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救助。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2只绿鬣蜥蜴均为美洲鬣蜥蜴,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附录II。
裁判结果
高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鞠某某违反国家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崔某、鞠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崔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鞠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典型意义
美洲鬣蜥蜴是被列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附录II中的濒危野生动物,现存数量稀少。崔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鞠某某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美洲鬣蜥蜴,均严重违反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相关规定,破坏了国家的生态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应严厉打击。我国全面禁止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依法公开审理、宣判,表明了人民法院坚定履行职责的决心。“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群众要从自身做起,充分关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树立环保意识,共同守护美丽家园。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4-08-16 17:45:09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