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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绍兴市越城区应急管理局认真部署和开展相关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选取今年以来2起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
案例一:
5月28日,越城区马山街道应急和消防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对绍兴市国宇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园区存在以下问题:园区对承租企业安全管理不够到位,园区现场脏乱差,塑料制品等易燃物随意堆放,承租企业安全意识薄弱,东侧出租厂房普遍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经调查,绍兴市国宇纺织有限公司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6月4日,越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园区作出暂时停产整改的处理。
案例二:
2023年6月13日,越城区应急管理局对东湖村工业园区(村级产权)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两家宿舍租赁企业(绍兴东龙塑业有限公司、绍兴主流家俱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同时,还存在未对园区其他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该单位及有关负责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7月29日,越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分别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人孟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8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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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30 1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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