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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绍兴市越城区逸逸生鲜店销售不合格汪刺鱼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关于绍兴市越城区逸逸生鲜店销售不合格汪刺鱼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绍兴市越城区逸逸生鲜店不合格汪刺鱼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核查处置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NCP22330602310434250
样品名称
汪刺鱼
购进日期
2022-10-31
规格型号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绍兴市越城区逸逸生鲜店
检验结论
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2-11-21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2-11-21
(二)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数量:(3.5公斤),货值(175元);已销售数量:(3.5公斤),库存数量:(0公斤)。
(2)封存库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0公斤)。未完全召回的原因:当天销售完。
原因排查
不明原因。
行政处罚
1、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2022年12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汪刺鱼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之行为。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元;
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3、已于2022年12月13日下达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绍越市监罚字〔2022〕651号。具体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元;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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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14 14: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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