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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喝酒的朋友死亡,同桌的我需要担责吗?
“何以解忧,唯有杜康”,中国的酒文化渊源流长,多少高兴和忧愁都付之于酒中。酒是琼浆玉液,但有时也会成为害人的“毒药”,引发意外事故,最终酿成悲剧。
近日,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共同饮酒导致同饮者死亡引发赔偿的案件。
案件事实
小甲在近亲属小乙家居住期间,小乙在家中招待小甲和小丙喝酒。喝到晚上6点左右,小甲又被小丙带到其好友小丁家中喝酒。
小甲自从小乙家中离开后就失联了,小甲前妻小戊于四日后拨打报警电话,告知小甲已失联三四天。三日后,民警在走访某小区时,在负二层步梯口发现小甲尸体,伴有头部受伤。小戊母子二人多次找小乙、小丙、小丁三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无奈将三人诉至法庭。
法官说法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的小甲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喝酒的后果产生预见性,但他未对自己饮酒行为进行控制,导致自己因重度饮酒和自身疾病原因磕碰后死亡,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85%);小乙对住在家中的小甲负有看护管理责任,共同喝酒后没有阻止小甲外出,事后也没有积极寻找,对小甲的死亡应承担5%的责任;小丙明知小甲醉酒,未尽到将他安全送往住所地的义务,在小甲死亡地点与其发生矛盾后离开,放任了小甲可能因醉酒产生不良后果的发生,且事故发生后未积极寻找死者,对小甲的死亡应承担10%的责任;小丁聚餐时并没有邀请小甲,席间也并未劝酒,且小甲离开时不是独自一人,故对小甲死亡不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虽说“酒逢知己千杯少”,但也要“能喝多少喝多少”,朋友之间表达感情好的方式多种多样,大可不必“想说的都在酒里”。大家在聚餐时,要做到量力而行,不贪杯不酗酒,切记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时也要摒弃劝酒的陋习,劝导他人文明饮酒、适度饮酒。如果有人醉酒,同饮者也应当尽到帮扶关照义务,将醉酒者送到安全的地方,避免悲剧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来源: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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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2 17: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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