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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网11月27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叶)近期,文昌市一工地正加紧施工中,该项目施工队负责人却招聘不具备高空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高空作业,最终导致一人高空坠亡,虽在施工过程中有口头提醒注意安全,能否可免责呢?近日,文昌法院判决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责。
2022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光伏项目合同,租赁B公司位于文昌某产业园内的厂房屋顶建设光伏项目。随后,A公司通过招标的方式,将C公司确定为施工单位,C公司又与D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D公司负责在厂房的屋顶安装光伏板。同时,双方在合同中也约定了彼此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D公司组织人员正常施工几天后,意外突然降临。2023年5月10日,工人小甲(化名)为找零工挣生活费,找到D公司的小乙(化名)和小丙(化名),询问能否带他一起干活。小乙征得D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小丁同意后,于当天14时左右,在小甲未经核实高空作业资质、未经安全教育培训,跟随其他工友在没有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到厂房屋顶进行安装作业。
当天15时左右,工人们发现厂房的屋顶有其他的建筑材料影响到施工。于是,小甲在搬离这些建筑材料时不慎踩空,直接从近20米高的厂房屋顶坠落,现场的其他工友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C公司现场负责人也拨打“110”报警电话。当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小甲已经没有生命体征。
事故发生后,C公司和D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C公司向被害人家属支付赔偿金200.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调查发现,小丁在这次事故中有重大责任。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小丁,小丁意识到问题重大,遂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小丁依然没有实际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始终认为小甲及其他工友搬离施工屋顶上剩余的建筑材料,不是劳务合同的范畴,小甲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和超越劳务合同范畴所导致。
对于小丁的辩解,文昌法院合议庭在查阅案卷材料后认为,小丁作为该项目施工队负责人,在明知D公司不具备高空作业特种资质的情况下,仍然承揽该高空作业项目,且在与其他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明知其他工人及小甲不具备高空作业资格证。在作业过程中小丁虽然口头提醒工人注意安全防护,但是小丁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小丁的上述行为是最终造成小甲从高空坠落,进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根本原因。
文昌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小丁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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