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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宁夏新闻网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王雪玲)1月31日,记者从宁夏自然资源厅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近日印发。《实施细则》规范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优化存量土地资源配置,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土地二级市场实行“线上+线下”交易模式,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加强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税费缴纳、不动产登记等业务协同,为交易双方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实施细则》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时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改变后的土地用途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建立预告登记转让制度,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允许交易双方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法定转让条件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不动产权证载用途或批准的规划条件使用,承租期间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定的用途。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不得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租。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需缴纳土地出租收益。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出租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足额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无查封等限制权利情形的可以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设立抵押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连同其地上建筑物一并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可以依法一并抵押。
《实施细则》中指出,要进一步规范服务,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要建立健全土地二级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制度,实时采集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的数量、结构、价款、时序等相关信息,强化土地一、二级市场联动和整体调控;建立土地二级市场诚信评价系统及交易主体和中介服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强化失信责任主体联合惩戒,不断健全完善土地二级市场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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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31 21: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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