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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州日报
日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福建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福建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明确市场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业秩序。
据了解,《办法》共5章48条,主要涉及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居(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招标和协议选聘的范围、条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内容和发布等内容。
《办法》明确招投标范围。物业服务招标以符合规定的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进行,不得通过将物业服务区域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多个物业服务区域经各自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整体打包一并进行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的信用等级的分值,并在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投标人的信用等级情况。若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前两年内,投标人有被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退出物业服务项目仍拒不退出的情形,不得参与新的物业服务项目投标。
此外,《办法》还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了完善。一是规定在招标文件载明“共有部分经营和公共收益分配”等内容。记者了解到,在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点题整治”过程中,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共有部分经营和公共收益分配的约定,是导致问题和争议的重要原因。二是增加规定招标文件应明确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以保证参与投标物业服务企业能够准确评估、制定投标方案。(记者 赖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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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4-24 12: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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