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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南宁日报为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安全管理,近日,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支队)对网约车企业开展订单合规率排查整治,通过非现场系统调查,对网约车企业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派单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公司行政处罚,规范网约车企业经营行为。
【案情回顾】
此次排查整治共立案13起,已收集询问笔录和相关车辆的轨迹、订单信息及视频资料等证据,对违规行为均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系统抽查,初步发现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存在给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派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于2022年11月两次前往该平台公司进行调查取证,依法询问了公司法人并制作笔录。经过调查得知,该平台注册的部分司机虽然知道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就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是不合法的,但还是抱着侥幸心理,无证或使用假证经营。平台明知司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车辆原有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处于注销状态、未重新申请办证的情况,依然向司机端派单。这些均为违规行为。
市交通执法支队要求企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找出问题关键,采取更加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同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经营,遵守行业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该平台公司法人表示,将加强对接入车辆、驾驶员的资质审核,立即停止向不合规车辆、资质不全的驾驶员派发订单,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具有合法资质,从源头杜绝安全隐患的发生;强化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管,加强驾驶员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安全行车。
【法律法规分析】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本案中该网约车平台公司对车辆证件审核不严,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第三十五条,拟给予该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提醒】
市交通执法支队表示,网约车驾驶员应通过合法途径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要“双证齐全、持证上岗”。网约车企业应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优化电子派单平台,合法管理网络预约出租车订单,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合规经营方能长久。
本报记者阮晓莹 通讯员邓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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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30 07: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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