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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鲁中晨报
警示约谈7家网约车平台公司
淄博交通执法“春雷”行动营造安全稳定客运市场秩序淄博2月16日讯网约车车辆及人员不具有相关资质、线下揽客等违法违规行为,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司乘人员合法权益。2月14日,淄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春运执法服务保障工作及“春雷”行动执法情况,结合12345群众投诉举报数据,召集淄博市滴滴出行、及时雨等7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召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警示约谈会。
约谈会上通报了自“春雷”行动于2月4日开始以来,支队客运出租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对网约车平台注册的部分网约车因车辆及人员不具有相关资质、线下揽客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通报显示,截至约谈会当天,已查处网约车车辆及人员不具有相关资质、线下揽客等违法违规行为21起,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客运出租行业安全稳定,损害司乘人员合法权益。
最近一次查处发生在2月13日。当天上午10时许,执法人员在淄博火车站南广场入口对车牌号为鲁C3***7的白色现代牌车辆进行例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车司机宋某某虽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他驾驶的车辆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却通过某网络平台接单送客至淄博火车站并收取费用。这种行为属于“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宋某某将面临行政处罚。
支队客运出租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负责人孙明表示,网约车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是网络预约出租车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正规网约车,司机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也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各平台公司要坚守依法合规经营底线,检视自身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不合规行为,举一反三,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司乘人员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共同营造网约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约谈期间,执法人员结合网约车处罚案例,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读,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抓住新发展机遇的同时,更要守法合规运营,约束网络预约出租车守法经营,提高新业态服务质量。
参加约谈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把好营运车辆“上网”资格关,绝不招募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驾驶员,对存在线下揽客、非法营运的网约车通过运营手段进行整改,遏制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共同守护企业自身及司乘人员的合法权益。
大众日报淄博融媒体中心记者孙渤海通讯员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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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7 08: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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