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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本报记者 马艳
□ 本报通讯员 梁修宁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了一起因狗咬伤鸡,鸡的主人将狗打死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廖某和吴某系同村村民,2022年9月3日,廖某家饲养的一只黑狗在吴某家门前将吴某饲养的鸡咬伤,吴某见状即持棍子将狗打死,双方因而产生纠纷。后经派出所民警调解未果,廖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赔偿买狗款、狗粮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525元。
案件审理中,吴某对打死狗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其认为自己是为了保护自家鸡不受侵害才不得已将狗打死,而且村里有规定,要是谁家的狗咬了别家的鸡被打死不用赔偿,因此拒绝廖某的赔偿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廖某对其饲养的狗未尽到严加看管的义务,随意放出伤害他人的家禽,而吴某在本可将狗驱离的情况下却用棍棒将其打死,明显超出了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双方对狗的死亡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廖某请求的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不属于赔偿请求范围。最终,法院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以及鸡狗的伤亡情况,并参照市场价格酌情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廖某因狗死亡造成的财产损失400元。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为了避免自己饲养的鸡遭受原告饲养的狗的侵害,而用棍棒驱打原告的狗,应属紧急避险行为,本可以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被告却在可以将狗驱离的情况下将其打死,明显超出了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给原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案例警醒人们:在采取法律允许的手段或措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把握好合理的尺度,超越红线必将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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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9 05: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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