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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网
□ 本报记者 吴良艺
□ 本报通讯员 张奎星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某医院妇产科走廊中,来医院看望病人的何某琼从开水房提了一桶滚烫的开水,放在走廊一侧后进入病房。与此同时,女童小黄的父母在附近病房内探望病人,另一名病人家属宋某荣在病房外与人交谈,小黄独自走出病房在走廊嬉闹。随后,为制止小黄的嬉闹行为,宋某荣用手轻碰了一下小黄的额头,小黄后退过程中不慎掉入何某琼事先放置的热水桶中,随后被送往其他医院救治,被诊断为特重度烧伤。
小黄父母认为何某琼、宋某荣以及富川某医院均存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遂于2024年3月4日将三被告诉至富川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核算,认定女童小黄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22754.59元,判令由被告何某琼、被告宋某荣、原告小黄的法定监护人以及被告富川某医院等责任主体按照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关联度分别承担50%、20%、20%、10%的赔偿责任。
□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何某琼将装有开水的水桶置于人员密集的通道,导致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宋某荣未注意观察周边环境,推小黄额头,导致其后退过程中坐入放置在旁的水桶,亦存在相应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小黄的法定监护人在带领未成年人到环境复杂的医疗机构中时,未尽到安全监护义务,存在相应过错,依法应担责;被告富川某医院虽然不是事故的责任方,但是在提供开水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及日常管理义务,造成他人损害,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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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23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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