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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湄洲日报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柯蕾)近日,在秀屿区人民法院,一起产品纠纷案件判决后,被告陈某向法官表示真挚感谢。
2021年,因自家房屋装修,原告吴某向被告陈某购买了6个房门,现其中一个门严重开裂,吴某认为其买到的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诉至法院,请求退回其购买房门及门锁的2万元货款,并按3倍赔偿损失。
法官向被告陈某询问当初买卖经过,得知订购时,没有约定质量保修时间,默认一年内负责保修。原告曾拖欠货款,经法院调解才解决。
为快速解决纠纷,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无果。经办法官一边深入了解材料的属性,一边前往现场查看产品情况,比对房门外观,又多次询问双方当事人买卖经过细节。案件进入开庭程序。
庭审中,法官从法律法规及双方所提供证据入手,释明产品责任纠纷作为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应该符合侵权责任的基本要求,在产品责任成立的前提中,需要有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及消费者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陈某出示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报告作为证据,证明吴某购买的6个门质量合格,符合出厂要求。吴某对此虽有异议,但无法举证。法官根据双方提交证据分析确认以下案情:吴某家中安装该房门至今超过两年,已过一年的默认保修期;且其无法举证陈某存在销售质量缺陷产品或者欺诈的违法行为,以及损害事实、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吴某对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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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03 08: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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