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西安市长安区女子屈女士在一高校一餐饮档口打工。今年8月,因工作时不慎摔倒,她被医院诊断为骶骨骨折等。后因与档口就停工养伤、补偿等问题未谈拢,今年9月她向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档口支付寒暑假工资、社保补缴等,但开庭后才得知,其档口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已经注销。由于仲裁委只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案件,故在档口市场营业执照未恢复的情况下,目前只能休庭;加上社保补缴及工伤认定均需要明确的市场主体存在,屈女士一时“犯了难”。
>>工作中不慎摔伤致骶骨骨折,档口经营者称曾提出补偿2万元
11月6日,今年近50岁的屈女士向记者介绍,她是2024年8月开始在西安南郊某高校一处餐饮档口上班的,每天工作主要进行餐前食材准备、饭口期间为学生刷卡结算和出餐,以及负责档口卫生打扫、锅具刷洗等,“工资除了第一次是银行卡转账支付,其后都是档口经营者韩师傅父子在用微信交替支付”。
本来,屈女士在档口工作的较为顺利,但一次意外的发生,给平静的上班生活带来了杂音——屈女士说,“2025年8月25日早上9点多,我在工作期间前往粗加工区拿取食材、经过更衣柜处时,因地上有水,不慎意外摔倒。当时剧痛难忍,无法动弹,餐厅后勤工作人员见了准备搀扶,我因疼痛剧烈,提出“缓一缓”。随后档口老板赶到现场,询问我情况后提议拨打120急救电话,我当时说‘先别叫,缓一缓再看’,在地上躺了约3到5分钟,才在后勤餐饮工作人员的搀扶下起身。起来后,强忍着不适又返回档口坚持工作。直到当日下午1时多,我才向档口提出要去医院检查……”。
西安市长安区医院急诊科当日诊断单显示,屈女士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骶尾部挫伤和骶骨骨折。就其伤情,医生建议她“休息两周,避免剧烈运动、避免久坐”及“1周后复查”等。
“8月26日、27日,我因受伤部位疼痛难忍,在家休息了两天。8月27日早上,档口打电话通知我前往餐厅正常上班,我就在8月28日早上8时30分去正常上班了。到了9月10号,忽然感觉右腿上台阶无力;后于9月12日到医院去复查,结果发现骨折部位出现了移位,于是就将复查结果及医嘱需休息养伤的事给档口韩师傅的儿子说了,可对方未同意停工养伤,仅为我调整了工作时间。”屈女士说,由于受伤部位疼痛逐渐加重且伴有麻木感,她在9月21日找到了档口所属的餐饮公司负责人,并向其详细说明了受伤经过和需按医嘱休息养伤的请求,“后档口韩师傅的儿子在领导面前同意了让我停工养伤,可9月22日晚上又告知我,决定将我开除,并提出给5000元作为补偿,我当时没有同意。”
对于屈女士的说法,档口经营者韩师傅11月7日下午告诉记者,在得知她不同意5000元的补偿方案后,自己出于人性化的考虑,曾提出过2万元的补偿建议,但屈女士并未接受。
>>开庭时才得知档口已注销,用人单位不存在无法仲裁
9月28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屈女士向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仲裁立案申请,请求依法确认其去年8月至今年9月与档口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档口“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51782.93元”“给付寒暑假工资6256.55元”及补缴社保。
10月10日,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屈女士的仲裁申请。10月17日,屈女士收到了仲裁开庭通知。她告诉记者,由于当时未保留健康证,她还专程在开庭前两天前往之前办理健康证的郭杜某医院,查找并拍摄了健康证的留档信息。
然而,在10月31日仲裁开庭中,档口经营者韩师傅虽认可了屈女士受伤的事实,但同时也称其持有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已经注销。鉴于档口注销后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存在争议,故该案不得不暂时休庭。
当日的仲裁庭审笔录显示,作为被申请人,韩师傅的档口已于2025年9月29日在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对此,韩师傅称,自己已60岁了,干档口太累,出于年龄考虑才对档口进行了注销,并非是因为屈女士的仲裁申请。他解释,之所以没有跟屈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主要是档口工作人员流动太快,不少人吃不了苦,干没多久就走了,而这样的情形在档口经营行业较为普遍。
由于档口注销,屈女士目前面临着如何恢复其营业执照、也即其市场主体资格的问题。据了解,仲裁确定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不存在了,便无法进行仲裁裁决;而且,若档口的市场主体资格不恢复,不仅屈女士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社保补缴的诉求无法被法院受理,且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亦无法实现。至于其讨要寒暑假工资等,或可与档口经营者协商,或提起民事诉讼,但依照仲裁前置的条件,尚需撤销现有的仲裁案件才能完成,难于一蹴而就。
>>是否属“混同用工”,要看是否有“混同用工”事实
事实上,屈女士已经遇到了工伤认定的难题。近日,她曾将相关材料递交到工伤认定部门,但因档口的市场主体资格已不复存在,故也需恢复档口的营业执照后才能受理她的工伤认定申请。
屈女士称,得知档口已注销后,她曾向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并提出恢复其档口的市场主体资格,但回复是该档口的个体户为正常注销,无法恢复。就此,记者咨询了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工作人员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指出其第40条可以参照,然而该条只有关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的规定,并无对已经注销的个体户如何恢复其市场主体资格进行规定;甚至在整部条例中,亦未见关于已注销个体户如何恢复市场主体资格的内容。后记者咨询律师得知,由于个体户注销营业执照后原市场主体资格已终止,故很难直接恢复原个体户的营业资格,绝大多数需要重新注册。
不过,屈女士表示,尽管仲裁的档口已注销,但韩师傅之子韩某某的档口营业执照并未注销,而且自己的工资发放和两次办健康证,均有韩某某的介入,且韩某某的档口尚未注销。对此,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负责人仇冬日前告诉记者,他在询问屈女士后得知,已注销的经营者曾给其发过三个月工资,而未注销的发了大部分工资后,其情形涉及“混同用工”,故“已经建议她申请撤销已注销主体的案件,而对未注销的申请仲裁。”
仇冬称,是否属“混同用工”,要看证据情况是否真的有混同用工的事实,而并非说旁边那个店是自己老板的亲戚就行,比如工资混同发放、考勤混同或者交替、工作安排是否服从两个用工主体交替混同指派和安排。
>>律师:执照虽注销,债务仍需由经营者或家庭成员承担
除了“混同用工”可在证据条件充足的情况下,帮助劳动者解决已注销个体户如何恢复市场主体再提起仲裁的难题外,实际上,针对一些个体户以注销来逃避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我国法律也早有明文规定,如《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有律师指出,发生劳动争议时,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虽然已经注销,但其债务仍需由经营者或家庭成员承担,故劳动者可起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2022年5月,西安某女子入职一家足浴店做足疗养生师,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相关社保。入职后,该女子领取了经营者通过银行转账给付的工资。但随后店里便开始拖欠工资,无奈之下,该女子于11月向当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但未被受理,其原因是作为被申请人的足浴店已于同年9月被注销。后针对足浴店已注销的事实,该女子又以足浴店经营者拖欠工资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经营者支付所欠工资以及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采访中,还有律师指出,若用人单位恶意注销,劳动者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或其家庭成员列为被告,追究其法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应妥善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记录、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潘津
相关链接
个体工商户注销后
谁对劳动者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日,赵某入职某小饭馆工作,岗位为厨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3月12日,某小饭馆将赵某辞退。2023年3月28日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与某小饭馆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以某小饭馆于2023年3月29日注销,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为由,裁决撤销案件。赵某对裁决不服。因该小饭馆于2022年9月29日注册成立,经营者为李某甲,2023年3月6日,经营者由李某甲变更为李某乙,故赵某以李某甲、李某乙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发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赔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小饭馆与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从事的厨师岗工作系某小饭馆的业务组成部分;原告接受某小饭馆经营者的管理,某小饭馆向原告发放工资,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的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情形,故原告与某小饭馆存在劳动关系。某小饭馆于2022年9月29日注册成立,原告于2023年3月12日被辞退,因此确认原告与某小饭馆自2022年9月29日至2023年3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原告工资,作为用人单位,某小饭馆应当按月足额向原告支付工资,对欠发的原告工资应当支付;关于二倍工资差额,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关于赔偿金,某小饭馆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但未与原告达成协议,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
因某小饭馆系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原告为其提供劳动期间由李某甲经营,故李某甲作为经营者应当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原告要求李某乙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李某甲向原告支付欠发的工资1924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220元、经济补偿66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与某小饭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小饭馆注销之后其责任承担主体应如何确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某小饭馆系个体工商户,某小饭馆与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接受某小饭馆经营者的管理,某小饭馆向原告发放工资;原告从事的厨师岗工作系某小饭馆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原告与某小饭馆劳动关系成立。
个体工商户是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享有合法财产权及经营自主权。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欠付劳动者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个体工商户注销的,应当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据青海普法网
注销的店铺 未了的责任
店铺已注销,老板“不见了”,工伤赔偿该找谁?这份“消失”的责任,能否被法律找回?近日,湖北襄阳市樊城区法院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
事故突至
维权之路陷迷途
2023年6月,李某与某服装店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一名导购。然而,同年12月,她在工作中遭遇事故致九级伤残。李某与服装店协商未果后,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工伤赔偿时,一个残酷的现实摆在她面前:服装店已经注销。传统的劳动争议仲裁之路瞬间被堵死,赔偿款仿佛成了“空中楼阁”。李某将服装店的实际经营者张某作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李某不服,遂诉至樊城区法院。
法槌之下
精准锁定“真”主体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唐京霞敏锐地抓住了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用人单位注销后,其原有的法律责任是否随之消失?答案是否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经营者应对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的服装店在法律上属于个体工商户性质,张某作为登记经营者和实际控制人,不能以“店铺已注销”为由免除其应负的工伤赔偿义务。法院精准地锁定了隐藏在“注销”外壳下的真正责任主体。
案结事了
司法温暖抚人心
尽管法律关系明确,但案件审理并非一帆风顺。张某对工伤事实本身没有异议,但表示因店铺经营不善才选择注销,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款确实困难。李某因伤失去收入来源,生活陷入困境,迫切希望尽快拿到赔偿以解燃眉之急。
一个“等不了”,一个“拿不出”,双方矛盾尖锐。如果简单一判了之,执行周期长,可能激化矛盾。判决不如调解,结案不如解怨。法官决定全力调解,寻找双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她多次组织双方沟通,一方面向张某释明其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阐明拒不履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也耐心安抚李某的情绪,引导其考虑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在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上寻求一个现实可行的方案。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向李某支付赔偿款12万元。为督促履行,协议特别约定若未按期支付,张某需额外支付2万元违约金。截至2025年10月,全部赔偿款已按约支付到位。
一纸调解协议,让一份破损的权益得以修复,也让一份沉重的负担得以安放。本案的成功化解,生动诠释了法院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独特价值。 钟合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相关热词搜索:劳动者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5-11-10 08:45:01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