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本文转自:南湖晚报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桐乡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被依法查处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9月22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桐乡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流于形式,开料车间的木粉尘未及时清扫,积尘严重,木粉尘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控制措施,且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拍照取证,对现场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工贸公司暂停使用木粉尘除尘系统,并限期整改。9月23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针对工贸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工贸公司存在如下重大事故隐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开料车间木粉尘积尘严重的隐患;木粉尘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控制措施,且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工贸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9月28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工贸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5 08:45:01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