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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枣庄日报
□徐化伟
古代戏曲小说、古装影视剧中,唐朝宰相、政治家狄仁杰,北宋礼部尚书包拯,南宋朝议大夫、法医学家宋慈,明朝右佥都御史海瑞,都是人们口口相传、深受爱戴的“青天大老爷”。但在古代官场,这些“青天大老爷”实属凤毛麟角,“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才是官场常态。
晚清州县官杜凤治宦粤十几年,留下一部数百万字的日记,现存于中山大学图书馆,主要内容是杜凤治眼里和心中的官场。由于日记的私密性,杜凤治有闻必录,毫不隐讳,记录下的情感和故事皆为“原始状态”,可信度甚高。其中有关听讼的记载透露了州县官在审案时的种种考量,使今人得以了解官员为何经常偏离王法作出判决,以至于衍生出大量的“葫芦案”,可以说这是一部纪实版的“官场现形记”。
清朝统治者为维护封建秩序而编撰颁行的《大清律例》,对州县官办案作出明确规定,除有权审结“自理”案件外,徒罪及以上案件只有初审的权责,必须据律例“拟判”后逐级申送至督抚,若涉及人命等要案,最终要申送至刑部或皇帝作最后的判决。看似州县官办案受到法律约束,但他们经常不顾事实、违法办案。从杜凤治的日记窥探,其办理的每一个案子几乎没有依法办的,这里面有其深层次的“法外考量”,主要还是其作为统治阶级,既要维护好自身利益,也要维护好官僚阶层的群体利益,还要维护好士绅阶层的利益,但是单单就缺少了基层劳苦百姓的利益。
十几年时间,杜凤治收到的呈禀和拦舆不少,处置的案件更是车载斗量,其中有代表性的不胜枚举。罗亚水杀死三人案,就是州县枉法处置命案的一个力证,但这类事情在当时不足为奇。同治四年,广宁人罗亚水杀死罗天佑、罗天中、罗绍勋三人,广宁知县王炘前往验尸时,死者家属经罗姓本家调和,得银200余两后,声称罗亚水杀人后逃走并畏罪投河自杀。到杜凤治任广宁知县后,死者家属又拿获一个罗亚水报案,经杜凤治调查,当时投河的是罗亚水的弟弟罗亚灶,投河后没死,一年后因其他原因去世,这次翻案主要是罗亚水族人承诺的银两未到死者家属手中。虽然真相大白,但直到杜凤治调离广宁,此案也未了结。其实此案并不难处理,但令杜凤治头疼的是,如何回护王、张两位前任知县和使自己免责。后任广宁知县饶继惠同杜凤治一样不愿得罪前任,办案也是拖拖拉拉,直到离任也没有结案。同治八年,杜凤治在与新任广宁知县谢树棠、肇庆知府幕客赵光垣、道台幕客吴桢等人议论此案时,大家一致认为要避免继续追查,不牵连几任知县以及当日参与贿和命案的幕客、书役、差役等,最好的办法就是在狱中把罗亚水弄死。最后,此案也没有办结,估计是罗亚水真的死于狱中了。这足以说明,此种手段已成为当时官员办案的一个共识。
为维护阶层利益,与豪门大族搞好关系,大事化小也是杜凤治办案常用的做法。同治七年,杜凤治在四会知县任上,审理了罗绮林控告有服族叔罗文来强奸其妻王氏一案。杜凤治在提讯时,罗绮林及妻王氏控三服叔罗文来强奸,但罗文来有州同职衔,比较有钱,供述并无其事,咬定这是讹诈勒索。其实杜凤治对案情已有初步的判断,认为罗文来多财思荡、见色起淫,虽然强奸未必有其事,但手足言语调戏恐怕是有的,属于犯罪未遂。如果判定罗文来强奸罪名成立,那就是死罪,但缺少直接铁证,一旦罗姓族绅包庇,更是很难定其罪行。最终,杜凤治大事化小,把强奸死罪办成调戏这类风化轻案,重罚了罗文来一笔钱财。因为只有把案子办成这样,才符合杜凤治自身的利益,还能让官员、幕客、吏役、绅士从中获利,可谓是利益最大化,但最后却是苦了罗绮林夫妇,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杜凤治日记”虽然只是腐败、软弱、故步自封的晚清政府的一个缩影,但其犹如一面“照妖镜”,照清了晚清官场的百态。“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如此昏庸的当权者,如此败坏的吏治,晚清政府不被推翻、覆灭才是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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