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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这两项补贴是工资还是报销款?
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员工和公司对簿公堂,法院判单位败诉
王某离职时,与公司就其通过报销形式发放的通讯补贴和交通补贴属于工资还是报销款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相关补贴虽名为报销款,但实质属于劳动报酬,据此判令公司支付相关补贴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万元。该案中,为何双方要争论相关款项的性质?司法实践中又将如何区分认定?对此法官进行了解答。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为了补贴款性质,公司将员工告上法庭
前不久,王某以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提出离职,双方对其工资的构成各执一词,产生了纠纷。
王某称,自己的工资由基本工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构成,其中两项补贴通过报销款形式发放。因为公司拖欠上述补贴,他要求公司支付通讯补贴5000余元、交通补贴1.3万余元,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万元。
仲裁委对王某的仲裁申请予以支持,公司不服裁决结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该公司起诉称,王某的工资仅有固定发放的基本工资,未包含通讯补贴及交通补贴。公司表示,王某所主张的补贴实质上为报销款,需由王某提起申请并提供票据实报实销,并非劳动报酬,而报销款未发放是因为王某未提交申请单及票据所致。
王某则辩称,其通讯补贴、交通补贴需在公司系统中提交申请单,并提交票据,之后公司以报销款形式向其转账。自己提交的申请单已审批通过,但公司未支付上述补贴。他表示,以报销款形式发放是公司的避税措施,他认为这些补贴实质上属于劳动报酬。
法院认定为工资,判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出示的OA系统截图及申请单显示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均已审批通过。而银行流水显示王某在职期间,公司每月向其转账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销款,具有固定性和周期性,符合工资支付的一般特征,且数额与王某主张的金额一致。此外,公司未就上述补贴属于报销款进一步举证,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而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属于补贴范畴,其性质为工资。
最终,法院认定上述补贴虽名为报销款,但实质属于劳动报酬,据此判决该公司支付王某通讯补贴5000余元、交通补贴1.3万余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万元。据介绍,该案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是否为报销款要看三特征
该案中,为何王某一直强调其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属于工资,而公司却坚持该补贴属于报销款?司法实践中又将如何区分认定呢?
法官介绍,在相关款项的性质经认定为工资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进行拖欠,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离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而报销款系劳动者因处理单位事务、受单位指派或执行公务发生费用后凭借单据向单位主张结算的款项,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无法以被拖欠报销款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通过报销款形式向劳动者发放上述补贴。这时劳动者如主张被拖欠劳动报酬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那么用人单位所发放款项性质属于报销款还是工资,通常将成为争议焦点。
“报销款相较于工资存在如下特征:其一,报销款系劳动者因处理单位事务、受单位指派或执行公务发生;其二,报销款需凭票报销;其三,报销款系实报实销,金额及发放时间具有不固定性。”法官表示,通常而言,报销款与工资的区分可根据报销款的上述特征查明。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摒弃侥幸心理,如果以报销款之名行工资发放之实,既会引发争议劳动纠纷,还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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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5 06: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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