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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约定或承诺而免除。现实中不少企业为节省用工成本,与劳动者约定放弃购买社会保险,这类约定明显不利于规范社会保险的缴纳和劳动者自身权益保护。近日,广州市总工会发布了多元化解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中,职工小邱和公司就因为“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发生了劳动争议。
案例显示,小邱入职某信息科技公司后,在试用期内,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小邱离职后,要求公司为其补缴试用期内社会保险。而公司在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和滞纳金后,提起仲裁,要求小邱返还不当得利社保补贴3000元、支付社保补缴滞纳金1570.7元,并按照入职承诺书第十一、十二条、第十三条约定支付违约金454130元。
工会律师经核查案件材料发现,小邱入职时,签订了一份《入职承诺书》,约定试用期工资包含1000元社保补贴,入职后自愿要求公司在试用期不购买社保,且约定若违反承诺书任一条款,同意一次性向公司支付年收入2倍的赔偿。同时确认,该公司为小邱缴纳的社会保险是事后补缴,按规定支付了补缴社会保险的滞纳金1570.7元。
案件开庭时,用人单位坚持不同意调解,要求小邱赔偿。后仲裁裁决认定该公司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社保补贴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认定社保补缴滞纳金、违约金并非小邱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处理范围,故驳回某信息科技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工会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得因扣缴义务人的约定或承诺而免除。故公司关于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而发放社保补贴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公司提交的工资条中有载明社保补贴1000元,但该工资条没有小邱签名确认,小邱也不予认可,故不能认定公司的工资中包含社保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被申请人试用期的工资为13600元/月,包括基本工资2100元和绩效工资11500元,工资结构中并没有社保补贴。
综上,该公司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社保补贴和滞纳金、违约金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邓潇丽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吴一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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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14 23: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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