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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新疆日报
□贾永娇作
[案例]
巴楚县居民热某和亚某2009年结婚,并先后育有两子,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矛盾日渐加深。2022年5月,热某将亚某诉至巴楚县人民法院阿瓦提人民法庭,要求离婚,经法官调解后,双方放弃离婚念头。两个月后,热某再次诉至法庭,同时提出,自己收入微薄,缺乏一技之长,且父母年事已高,无法帮自己带孩子,自己一个人恐难照顾孩子,所以放弃抚养权。但她没想到的是,丈夫也声称自己身体不好,拒绝抚养孩子。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释法]
“经济条件不是抚养权归属的唯一考虑因素。”巴楚县人民法院阿瓦提人民法庭法官阿力木·阿吾提介绍,我国民法典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提出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抚养教育保护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因离婚而受影响或消除。是否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既要尊重子女个人意愿,也要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法院会根据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阿力木告诉记者,经过多次释法明理,最终热某和亚某自愿达成协议,两个孩子由亚某抚养,热某不负担抚养费。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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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19 09: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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