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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约有20%的遗嘱被认定无效,遗嘱无效案件中多因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10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国民法典施行以来该院审理遗嘱继承类纠纷案件的相关特点,并建议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通过找证人见证、对立遗嘱过程录音录像等方式补强证据;遗嘱内容亦应具体明确,可适当增加一些生平经历、感情偏好等个性化陈述,提高辨识度,降低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据介绍,近年来北京二中院审理的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在二中院调研的100余件案件中,有22份遗嘱被认定为无效,无效占比近20%。22份无效遗嘱中,涉民法典新增遗嘱类型的占比过半;无效遗嘱中近七成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被确认无效。
北京二中院调研后认为,由于部分老年人文化程度有限、法律认识不足等因素,相当数量的遗嘱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要件。有的自书遗嘱没有签字,仅有人名章,难以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有的代书遗嘱见证人仅有1人、见证人系利害关系人;有的打印遗嘱未在每一页上注明年、月、日。对于自书和代书遗嘱,近半数案件中,对方当事人会就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否认性抗辩,但由于缺乏足够且适格的比对样本,常常无法对遗嘱文字、签名、捺印的真实性、同一性进行鉴定,从而导致难以查证遗嘱真实性。
此外,因内容失范导致遗嘱无法认定的案件不在少数。例如,有的遗嘱对于遗产的分配语焉不详,存在多种解释;有的用词模糊,仅设定了遗产由谁管理使用,未对所有权归属做出明确指定;有的存在认识错误,实际处分了他人的财产。
“在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案件中,公证遗嘱被认定无效比例最低,公证遗嘱在证据效力以及保管安全等方面仍具有优势,其效力较其他类型遗嘱更为稳定。”除了公证遗嘱,北京二中院的法官表示,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作为民法典新增遗嘱类型具有方便快捷的优势,在老人书写能力受限的情况下可优先选择适用,但应注意满足关于见证人、遗嘱日期等形式要件的要求。
法官建议,持有遗嘱方应注意留存遗嘱人相关笔迹材料,尤其是与遗嘱时间相近的公文档案材料,避免因比对样本不足而无法进行遗嘱真实性鉴定。此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专业律师事务所、遗嘱库为代表的遗嘱专业服务机构日渐增多,当事人可通过接受咨询、见证、登记、保管等一体化规范服务,保障遗产按立遗嘱人的自主意愿得到妥善管理和顺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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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6 17: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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