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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京日报
北京二中院发布继承纠纷审理情况
审结案件中约20%遗嘱被认定无效
本报讯(记者 安然)北京二中院昨天发布消息,自民法典施行至今年6月底,二中院审结的继承纠纷中,确认有效的遗嘱共计92份,有22份遗嘱被认定无效,无效占比近20%。无效遗嘱中,近七成因不符合形式要件。
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开始,至今年6月30日,二中院负责继承类纠纷审理工作的民六庭,共审结相关案件793件。其中,遗嘱继承纠纷案件128件,其中,能明确遗嘱类型的案件为101件。法官表示,在22份无效遗嘱中,自书遗嘱4份、代书遗嘱4份、公证遗嘱1份、口头遗嘱1份、打印遗嘱6份、录像遗嘱6份(这6份录像遗嘱涉及5起案件)。主审法官表示,在不同类型遗嘱中,认定无效比例差异大。
法官表示,无效遗嘱中近七成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被确认无效。遗嘱有效需要同时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遗嘱的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的各类遗嘱的形式要求,遗嘱的实质要件包括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涉及的财产有处分权、遗嘱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具体明确等。在认定无效的22份遗嘱中,15份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无效,3份因无法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无效,1份因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无效,3份因遗嘱内容存在瑕疵无效。
由于部分老年人文化程度有限、法律认识不足等,相当数量的遗嘱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要件。有的自书遗嘱没有签字,仅有人名章,难以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有的代书遗嘱见证人仅有1人、见证人系利害关系人等;有的打印遗嘱未在每一页上注明年、月、日。审判实践中,对法定类型遗嘱形式要件的把握趋于严格,未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由于遗嘱行为系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死亡后,也没法提供相关证言或接受法庭盘问来证明自己的遗嘱是不是真的,因此遗嘱真伪性审查成为案件审查的难点和关键点。
法院对此提出建议,在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案件中,公证遗嘱被认定无效比例最低。虽然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但公证遗嘱在证据效力以及保管安全等方面仍具有优势,其效力较其他类型遗嘱更为稳定。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作为民法典新增遗嘱类型具有方便快捷的优势,在老人书写能力受限的情况下可优先选择适用,但应注意满足关于见证人、遗嘱日期等形式要件的要求。
同时,持有遗嘱的当事人,应注意留存遗嘱人相关笔迹材料,尤其是与遗嘱时间相近的公文档案材料,避免因比对样本不足而无法进行遗嘱真实性鉴定。法官特别提出,遗嘱内容应具体明确,可适当增加一些生平经历、感情偏好等个性化陈述,提高辨识度,降低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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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7 05: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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