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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北京青年报
昨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年来,二中院审理的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在该院调研的相关案件中,近20%的遗嘱最终被认定无效。细分之下,公证遗嘱无效比例最低,仅为4%,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的无效比例高达100%。
遗嘱效力问题是争议焦点
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至今年6月30日,二中院共审结继承纠纷案件793件。其中,遗嘱继承纠纷案件128件,均为二审案件。调研的案件中,能明确遗嘱类型的案件为101件,涉及遗嘱类型已涵盖了《民法典》所有法定遗嘱类型。其中涉自书遗嘱45件、涉代书遗嘱18件、涉公证遗嘱24件、涉口头遗嘱1件、涉打印遗嘱10件、涉录像遗嘱5件。
101件案件中,均将遗嘱效力问题作为争议焦点。审理中,确认有效的遗嘱共计92份,有22份遗嘱被认定无效,无效占比近20%。具体来看,24份公证遗嘱中仅1份被确认无效,原因是该遗嘱处分了遗产之外的他人财产。总体来看,公证遗嘱无效比例仅为4%,在各类遗嘱中无效比例最低。
与之相比,此次调研涉及的6份录像遗嘱和1份口头遗嘱均被认定为无效,无效比例高达100%,在各类型遗嘱中无效比例最高。
案件显示四类遗嘱陷阱
法院介绍,最常见的“陷阱”就是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有的自书遗嘱没有签字,仅有人名章,难以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有的代书遗嘱见证人仅有1人,或者出现见证人系利害关系人等情况;有的打印遗嘱未在每一页上注明年、月、日。第二类陷阱是遗嘱真假难辨,第三类陷阱是遗嘱内容失范,第四类陷阱是遗嘱人行为能力存疑。
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遗嘱类型
立遗嘱如何“避坑”?对此,法院建议当事人在订立遗嘱时,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稳妥选择遗嘱类型,减低遗嘱无效风险。虽然《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但公证遗嘱在证据效力以及保管安全等方面仍具有优势,其效力较其他类型遗嘱更为稳定。
此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专业律师事务所、遗嘱库为代表的遗嘱专业服务机构日渐增多,当事人可通过接受咨询、见证、登记、保管等一体化规范服务,保障遗产按立遗嘱人的自主意愿得到妥善管理和顺利分配。此外,《民法典》新增了遗嘱信托及遗产管理人制度,势必激发更多财富传承服务机构出现,当事人除订立遗嘱之外,可在服务机构的帮助下综合运用财产协议、信托、保险等各类工具实现家庭财富有序传承。
文/本报记者 屈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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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7 05: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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