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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淮安日报
■通 讯 员 赵德刚
融媒体记者 吴海涛
本报讯 2018年至2020年9月,被告人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普宁市南亨里其住所内,用中药材首乌、甘草和西药溴己新、土霉素片等按照一定比例混合研磨成粉,并雇佣被告人李某将药粉分包、包装为成品。
高某使用“特效咳喘灵”的假药名,编造该药粉为“祖传秘方”“纯中药成分”,主治咳嗽、肺结核、哮喘、支气管炎,并以每包25元至4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86万余元。李某从高某处低价购买上述假药并加价销售给被告人黄某等人。经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
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高某生产、销售金额共186万余元,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据此,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七十二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众对中药的信任,打着“祖传秘方”“纯中药成分”的幌子,私自配制中药,有的还在中药中混入西药成分,冒充纯中药对外销售,不仅影响疾病的治疗效果,还给用药安全和人体健康带来重大隐患。本案中,被告人高某在中药中掺入多种西药并冒充纯中药销售,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假药,故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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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3 05: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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