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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紧跟新时代步伐、紧贴人民群众需求,“房可圆”推出房管普法系列作品,以法治宣传助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努力开创新时代宣传工作新格局。请看第十七期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有期限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上海严禁公租房转租,对公租房转租行为零容忍。那么,实施公租房转租行为有什么风险呢?
首先,出租单位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应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和城管部门报告。
其次,由区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五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最后,行政处理决定信息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此外,出租单位还应加强对违规违约行为的技术管控,发展应用智能门禁,通过技术手段对公租房转租行为进行限制。
法律指引
1.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
第三十五条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不得提交虚假材料;
(二)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及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
(三)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出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承租人转租、出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五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2.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规范〔2021〕5号)
对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发生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等违规行为的,违反物业管理规约拒不整改的,出租单位可与其解除租赁合同。
对发生在公共租赁住房中的违规行为,出租单位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行政处理决定信息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可采取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
出租单位应加强对违规违约行为的技术管控,发展应用智能门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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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01 17: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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