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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安康日报
通讯员 杨娟 高安琪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提倡和鼓励,但在前往帮忙途中如果遭受人身损害,责任谁来承担?日前,汉滨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魏某与被告熊某均系某物业公司员工,被告熊某任物业经理,原告魏某系工程部电工。2022年9月,被告在公司工作结束后,请原告魏某为其妻子经营的店铺修理桌子,2人遂各自驾驶摩托车行至育才路十字时,魏某为避让对向来车不慎摔倒在地,熊某立即将魏某送至医院,被诊断为右股骨外髁撕脱性骨折。原告魏某住院治疗19天,共花医疗费3万余元。后魏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24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90日。原告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熊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7万余元。
汉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魏某在前往为被告熊某提供帮工路途中因驾驶摩托车不慎摔倒受伤,原告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摩托车时应具有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其在本案发生时自身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被告熊某对本案的发生虽不存在过错,但原告魏某是在前往为其提供帮工路途中受伤,被告熊某作为受益人,应适当向原告进行补偿。因原告魏某尚在去帮工的路途之中,并未实际开始帮工,故被告熊某在原告经济损失10%的范围内对原告魏某进行补偿,扣减被告熊某已垫付的费用,被告熊某应向原告魏某补偿1.8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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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6 09: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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